一、相关规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五题,“(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规定层面要求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介机构应当对实际控制人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而对于何种情况下应当对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进行核查,规定层面对此未予明确。 二、实践案例 实践中,一般而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企业若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类似的业务,在持股比例较高、参股的多个公司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类似的情况下,会引发监管机构对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关注,中介机构也会对此情况进行同业竞争的核查。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中,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如普元信息(688118)案例中,实际控制人持有阿尤卡33.95%股权;又如东贝B股(900956)案例中,东贝新能源持有晶贝新能源49%股权。参股的多个公司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类似的情况如埃夫特(688165)案例中,间接控股股东远大创投参股的10家公司均与拟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类似;又如审核中的普瑞眼科案例中,实际控制人间接参股的10家公司与拟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类似。此外,在实际控制人无其他控制的企业的情况下,也存在中介机构主动核查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是否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如图南股份(300855)。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从事与拟上市公司类似业务的,一般参考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论述角度,从人员、客户、供应商、业务模式角度上论述,如普元信息(688118)、东贝B股(900956);另外,也有案例强调了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类似业务的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因此不构成同业竞争,如埃夫特(688165)以及审核中的普瑞眼科。 具体案例如下: 三、结论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