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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名词解释二

 ldtsg1957 2020-08-19

14. 社会压制模式(达伦多夫)

在“什么使人类结合为社会”问题上,认为社会秩序建立在压制基础上的,形成了社会压制模式。

达伦多夫将社会压制模式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四个基本假定:

① 社会变迁是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现象。

②凡有社会生活的地方就存在冲突,冲突现象可以加以疏导和控制,可以暂时被压制,但无法彻底消除。

③ 社会中的每一要素都可能促进社会变迁,破坏社会整合。

④ 每个社会都以其内部一部分成员压制其他成员为基础。

达伦多夫强调,压制模式并不比均衡模式更正确,之所以特别重视它是因为他对社会实体的那些经常遭到忽视的侧面——变迁、冲突、反功能和压制——给予极大关注。

15. 强制性协调组合(达伦多夫)

强制性协调组合是指一切具有权威结构的社会成员的结合形式。

达伦多夫认为,冲突起源于权威地位的缺乏,因此,权威结构是形成冲突集团的最终原因。在强制性协调组合中,权威地位的分配不可能像收入或声望的分配那样形成逐渐过渡的续谱,只能依从两分法,即各个地位或者被赋予权威,成为统治地位,或者是完全丧失权威,成为服从地位。这样,一个强制性协调组合就有两类人组成,一类是统治者,一类是服从者,社会冲突就在他们之间产生。

达伦多夫不否认各个统治地位所拥有的权威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他认为,对于分析团体冲突现象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在理论上强调拥有权威和丧失权威之间的界线,这一界线直接来自权威概念的定义,即权威是统治和服从两类人的结合。

达伦多夫强调,对团体冲突进行分析的基本单位只能是强制性协调组合,而不是整个社会。因为权威只有在这一基本单位中才呈现出清晰的分化层次,而在全社会范围,由于社会成员往往参与多重组合,从而拥有多重角色,一直无法确定其权威地位。

16. 利益团体(达伦多夫)

准团体是指在强制性协调组合中占有相同地位、因而拥有相同的潜在利益的人群集合,在权威地位上的共同境况使他们具有某些共同特质,因此而区别于人群的随意集合。这一集合尚不具备社会学意义上团体所必备的条件。严格定义的团体必须有成员的经常性接触、可识别的结构以及共同的特殊行为模式。由于准团体成员没有普遍一是到自己的潜在利益,因而准团体只是一个纯理论的抽象概念。

当准团体(或其中的一部分)具备了社会学关于团体定义的各个条件,就上升为利益团体,利益团体是从准团体中产生的。利益团体成员已经清楚的意识到与其权威地位相联系的利益,并通过组织化程序结合起来,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及自己的目标、宗旨和行动纲领。

利益团体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如职业团体)之处表现在它与特定的权威地位相联系。利益团体是强制性协调组合中团体冲突的真正承担者。

17. 社会均衡模式(达伦多夫)

在“什么使人类结合为社会”问题上,认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建立在价值共享基础上的,形成了社会均衡模式。结构功能主义是社会均衡模式的典型代表。

达伦多夫将社会均衡模式的实质性要素概括为:稳定、整合、功能协调和价值共享。

① 每个社会都是一个相对稳定不变的诸要素构造体。

② 每个社会都是一个整合良好的诸要素构造体。

③ 社会的每一组成要素都具有维持社会系统的功能。

④ 每个社会都以其成员的共享价值为基础。

社会均衡模式的核心概念是社会系统。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系统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把它作为分析社会的惟一和最终的参考框架则是错误的。因为在许多方面,他与社会实际相脱节。

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现象本身充满着辩证关系,往往同时呈现出相互矛盾的二重层面:稳定与变迁,整合与冲突,功能与反功能,价值共享与利益对立等等。社会现象的这种辩证性质决定了社会学分析必须采用社会压制模式以补充社会均衡模式的不足。

18. 权威结构(达伦多夫)

权威是指“具有一定内容的命令被既定人执行的可能性”。

① 权威关系是一种上下级关系。

②在权威关系中,发布命令的一方用命令或禁令的形式规定服从者一方在一定范围内的行动。

③权威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权威的基础不是个人人格或情境机遇,而是与社会地位相联系的一种期待。

④ 权威的力量受到一定内容和特定个人的限制。

⑤违反权威命令将受到惩罚,法律体系或风俗习惯体系护卫着权威的有效性。

社会结构的基本分析单位是社会地位,而在多数社会结合形式中,都有两种不同的地位,一种称为统治地位,其占有者在一定的关系网络中有发布命令的合法权力,即拥有权威;另一种则成为服从地位,其占有者必须服从命令,即丧失权威。这两种地位的结合是最普遍的结构因素,是蕴含着社会冲突的结构性起因。达伦多夫把这种统治地位与服从地位的结合称为权威结构。

19. 社会结构(帕森斯)

社会结构的核心概念是“自我”和“他”。这两个概念分别表示在行动过程中发生相互关系的不同角色。社会系统依赖于角色之间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互补性。这里,权利指的是对互动对象的特定行动的某种期待,义务则指满足对方期待的行动。互补性关系意味着互动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即“自我”的权利恰恰是“他”所承担的义务,“自我”的义务又是“他”的权利。正是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补性关系使得互动能够持续进行下去,从而维持着社会系统的稳定。

帕森斯把行动者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堪称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单位,也就是说,社会结构指的是各个地位角色之间的稳定的制度化关系。

社会结构——各个行动单位主观取向的某种程度的协调——必然与价值规范相联系。实际上,在帕森斯看来,维持角色之间权利义务的互补性关系的先决条件是承担角色的行动者对同一组价值规范有共同的理解。任何社会系统总以制度化的价值体系为其特征。对于社会系统的稳定来说,维持某种制度化的价值体系成为一项最基本的前提。

有两个原因可能使社会结果产生偏离,一是承担角色的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因此新成员的加入有可能使原有结构产生偏离;二是人们并不一定完全按照角色期待去做。这两种偏差可能造成社会结构的解体,因此,社会系统需要两种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偏离进行调整,这就是:

①社会化机制,负责向新成员传授和灌输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使他们掌握承担角色的本领。

②社会监督机制。对越轨行为实行监督和制裁,维持正常的社会结构。

这两种机制的实质都是维持一种统一的价值体系。帕森斯始终认为,一个社会,只有价值观念一致时,社会秩序才趋向于稳定。

20. 行动系统(帕森斯)

在帕森斯看来,全部理论社会学的核心就是回答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一关键问题,而他所建立的社会行动理论就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初步尝试。

行动概念:

行为主义把行为定义为对刺激的反应,忽视了主体意识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从而抹煞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帕森斯认为,行动的最基本特征是具有意志性和目标导向,也就是说,行动是主体朝向目标的动作。

任何行动单元都可以分解为以下要素:

① 行动的目标,即行动者希望达到的预期状态。

② 状态,即行动者置身其中、影响其实现目标的那些环境因素。

A.手段,指环境状态中行动者可以控制和利用的那些促成其实现目标的工具性要素。实现同一目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手段。

B.条件,指状态中行动者无法控制和改变的那些阻碍其实现目标的客观要素。条件不仅仅指自然物质条件,同时也包括社会条件。

③规范取向。所谓规范是指行动者在确立目标、选择手段、克服障碍时所遵循的社会标准。呵护规范的范围就叫做规范取向。

对以往理论的批评和综合。

帕森斯对以往的各个理论流派进行分类后声称自己的社会活动模型是通过对这些流派的批评而实现的某种综合。这些流派可以区分为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两大类型。

实证主义流派仅仅把行动同一定的环境状态相联系,并假设状态对行动具有某种决定关系,因此对行动进行自然科学式的研究——即通过揭示这种决定关系来解释和预测行动的基本取向——是可能的。实证主义流派忽视了构成和影响行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规范取向。

帕森斯将实证主义区分为功利主义和反理性主义两个分支。

功利主义典型的表现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古典经济学集中讨论特定行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强调对有助于达到目标的各种可能手段进行选择的合理性标准。因此功利主义的全部理论都是建立在“理性的经济人”的基础上,他们的行动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利益,这类行动都是经过理性审慎的利弊权衡。帕森斯认为,功利主义的行动模型并不能概括全部行动,而仅仅是一种“经济人”的理性行动。

功利主义在回答行动最终目标的问题时暗中引进了无法用其基本立场加以证明的某种假设,即人们的最终目标都统一于特定的经济价值,因而具有某种自然的一致性,或者即使最终目标存在着某种差异,但这种差异也是微不足道的,在研究中可以忽略不计。

帕森斯认为,合理性标准只能用来评判和权衡次级目标或手段型目标,而无法判断最终目标。如果对不同的目标可以根据理性判断排出优劣等次,那么对于高层次目标来说,它们都是手段。因此:一个能够解释最终目标的行动理论必须包括非理性因素。

行动的最终目标来源于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价值观念是一群人共享的信仰,它构成文化传统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一种非理性因素,不仅不能用理性对之作出判断,而且它本身还构成一切理性判断的基础和背景。在行动理论中引进价值观念,就能圆满的解释最终行动目标的一致或差异。

功利主义强调行动具有目标导向及肯定行动者具有一定选择自由,这些观点为帕森斯所接受,并将其作为基本要素吸收到自己的行动理论之中。

实证主义的反理性主义更接近自然主义的立场。这一分支把行动者的主观过程完全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把行动过程视为一种类似物理过程的现象。它强调的是行动发生于其中的情景状态,包括各种物质环境和生物遗传因素等等,试图从中发现决定行动的原因,行为主义就属于这一分支。帕森斯承认并充分关注环境因素对人们选择行动时所发生的重大影响。

理想主义过于强调价值规范的作用,以致忽略了其他有关因素。

理想主义传统在德国表现的最为典型。这一传统把时代精神、共同理想和一般价值作为理解活动的出发点,强调对某一社会所出现的特定行动的理解必须以对该社会文化价值的认识为前提。理想主义传统否认对行动进行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解释的可能,而强调对包含在行动之中的文化价值和主体意志的理解。

它的不足在与它忽视了状态要素对表达文化价值的影响,而在这种影响下,行动在克服障碍的过程中只能曲折的表现特定的价值或理想。

在一般行动理论的立场上看,状态背景和规范取向是影响行动的两个同等重要的独立因素:在行动过程中,人们在确定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时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但这种自由受到两方面的制约,社会文化中的价值规范因素对这种选择进行指导和调节,状态背景则为行动提供机会或障碍。

帕森斯认为,这种一致性的价值规范所以得到特别的强调,是因为他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价值规范对行动的调整成为帕森斯一般行动理论的核心论点,这一论点也成为贯穿于他后来发展的全部理论的一条主线。

21. 模式变量(帕森斯)

模式变量理论是帕森斯用来区分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主观取向的类型学工具,在对社会系统的分析中,它又独特的充当了描述社会关系、区分社会结构的类型学工具。因此,通过这一理论,两个层次的现象——行动者的主观取向同社会系统的结构类型——沟通起来,这表明帕森斯的理论分析重点由社会行动转变到社会系统。

行动者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必然要面临五个方面的抉择,即解决必然出现的五个问题,这五个方面可能的抉择被概括在五对范畴之中。这些可供抉择的五对范畴被帕森斯成为“模式变量”,它们不仅可以用来确定行动者的主观取向,而且,由于行动总是在特定的系统之中发生,因此也可以把它们作为刻画系统的结构特征——制度化的角色关系——的基本变量。

模式变量的五对范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

①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抉择涉及到互动过程中特定行动标准的适用范围。区分这对范畴的决定性因素是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所遵循的规范性标准是否受团体界限的影响。在这一抉择中如果选择了普遍性,意味着行动者在同其他任何人的互动中都遵循同样的规范性标准;而选择特殊性则意味着行动者因人而异的改变自己的行动标准。

②扩散性与专一性。这一抉择设计到互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宽窄和清晰程度。如果相互之间的义务是狭窄的并被明确限定,就意味着选择了专一性,其特征是提出要求的一方有证明这项要求的义务。相反,如果双方全部投入到互动关系之中,相互给予或取得的满足是广泛的和不受限定的,那么这类互动选择了扩散性一端,其特征是被要求一方有义务解释这一要求无法满足的理由。

③情感性与中立性。这一抉择要解决的是互动关系中是否包含着感情因素。如果双方在互动中投入或获得了感情,则关系处于情感性一边,相反,如果互动双方以理智相对待,避免在相互关系中搀进感情因素,则关系处于中立性一边。

④先赋性与自获性(或品质与成就)。这一抉择涉及到行动者之间作为相互对待基础的识别标准的性质。先赋性的识别标准着眼于对方是“谁”,即对方的先天品质及其身份背景;自获性标准主要根据对方“做什么”,即对方的表现和成就来识别和评价对方。

⑤私利性与公益性。这一抉择涉及到互动中优先考虑的是哪一方的利益。私利性意味着将自身利益置于优先地位,而公益性则是将对方或整个集体的利益放在优先地位。

任何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关系都是上述五种抉择的某种组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行动者在特定的情景状况下,处理具体的人际关系时可以临时或随意的作出这些抉择。帕森斯认为,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包含的模式变量组合是既成的和稳定的,它是由社会文化中价值规范预先规定好的。模式变量的某种组合不是在个体行动者偶然的随意抉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社会文化系统中价值规范的制度化结晶。正是这种制度化的价值规范支撑着社会关系结构。行动者在进入某种社会关系时,不仅不能随意改变这种关系结构,而且必须预先通过社会化过程将价值规范内画在蝉的人格系统中,即了解各色角色关系中社会文化对五对变量所作的抉择,以便根据具体情景随时调整自己的主观取向。只有符合规范取向的行动,才能保持互动关系的平衡,使互动过程得以持续进行,使行动者顺利的达到目标。由此可见,模式变量是规范取向在互动系统中的具体表现。

模式变量是描述公社—而后者类型的具体变量,是对滕尼斯类型学的发展与深化。

五种抉择的组合构成了所有可能的社会关系。这五对变量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任意五种抉择的自由组合都可以构成某种独特的关系类型。与“公社”和“社会”相对应的不过是32种不同的关系类型中的两个极端类型。模式变量还可以分析处于这两个极端类型之间的所有复杂的结构类型。

帕森斯认为模式变量也为文化层次和人格层次上的分析和比较提供了分类学依据。在文化层次上,可以用模式变量对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作出分析,为跨文化比较提供了基础,在人格层次上,它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需求倾向,从而推动对各种人格类型的研究。

此外,模式变量还发挥了推动帕森斯理论发展的独特作用。

22. AGIL框架(帕森斯)

行动系统的基本制度化结构是由这一系统必须满足的功能要求决定的。帕森斯提出四个基本范畴来概括这些功能要求。这就是A(适应)G(达鹄)I(整合)L(维模)。这四项要求是任何行动系统(包括社会系统)都必须满足的。

①适应,是指系统必然同环境产生一定关系,为了能够存在下去,系统必须拥有从外部环境中获取所需资源的手段,或者说,系统必须具有通过操纵某些手段来控制环境状态的能力。

②达鹄,系统的目标是指某种期望状态。任何行动系统都具有目标导向,系统必须有能力确定自己的目标次序和调动系统内部的能量以集中实现系统目标。

③整合,任何行动系统都由各个部分组成,为了使系统成为一个整体有效的发挥效能,必须将各个部分联系在一起,使各个部分之间协调一致,不致出现游离、脱节、和断裂。

④维模,又叫潜在模式的维持。在系统运行过程暂时中断即互动中止期间,原有的运行模式必须完整的保存下来,以保证系统重新开始运行时能照常恢复互动关系。系统必须拥有特定机制经常维护处在潜在状态的模式。

每个系统都可以相应的划分为四个子系统,最一般行动系统是通过下述四个子系统来满足其功能需求的:

(1)行为有机体的生物特性决定着系统适应问题的性质,并为满足适求性功能需求提供基本能量。

(2)人格系统包括个体的动机、欲望和目标,行动系统的达鹄要求的满足正是在聚合和调节个体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的。

(3)社会系统是由各个行动单位通过制度化关系连接而成的,因此满足着行动系统的整合要求。

(4)文化系统中所包含和保存的价值规范为整个行动系统提供着基本模式,从而实现了维模功能。

一般行动系统的各个独立的子系统本身也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系统,因而也面临着同样四项必须满足的的功能要求。而且,当这一子系统达到一定规模时,其内部也会分化出相互区别和相对独立的更低层次的子系统。尽管分析的层次可以有所不同,因而对各个系统层次的具体解释也可以有巨大差异,但AGIL却可以作为适用于各个层次行动系统的功能分析框架。

23. 进化共相(帕森斯)

在结合整个人类社会进化历程深入分析结构分化的具体内容时,帕森斯提出了“进化共相”的概念。“进化共相”是用来概括各个社会在进化历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些普遍的制度性特征的,它包括,

① 分层结构 ② 政治结构的文化合法性 ③ 科层制 ④ 市场体制 ⑤普遍性法则 ⑥ 民主体制

24. 社会行动单元(帕森斯)

行动概念:

行为主义把行为定义为对刺激的反应,忽视了主体意识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从而抹煞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帕森斯认为,行动的最基本特征是具有意志性和目标导向,也就是说,行动是主体朝向目标的动作。

任何行动单元都可以分解为以下要素:

① 行动的目标,即行动者希望达到的预期状态。

② 状态,即行动者置身其中、影响其实现目标的那些环境因素。

A.手段,指环境状态中行动者可以控制和利用的那些促成其实现目标的工具性要素。实现同一目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手段。

B.条件,指状态中行动者无法控制和改变的那些阻碍其实现目标的客观要素。条件不仅仅指自然物质条件,同时也包括社会条件。

③规范取向。所谓规范是指行动者在确立目标、选择手段、克服障碍时所遵循的社会标准。呵护规范的范围就叫做规范取向。

25. 利己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杜尔克姆)

杜尔克姆对自杀现象作类型划分时,采用了溯源学的分类方法,对自杀现象将群体自杀率分为三大类型。

利己型自杀:

通过对不同宗教教派在自杀率上明显差异的分析,杜尔克姆提出他的理论假设:群体整合程度不足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率上升的条件。

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四项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在个人遇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因此群体的整合是遏制成员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相反,个人主义的兴起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消弱了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松弛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挫折或不行被看作与他人无关的私事,不可能指望得到群体的援助,这使得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很容易陷入沮丧、绝望而难以自拔,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

利他型自杀:

利他型自杀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义务性自杀。这类自杀并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是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第二种表现是负疚性自杀。如果群体对成员抱有很高期望,同时成员对群体怀有强烈的归属感,那么,在成员辜负了群体期望时,就会感到强烈的耻辱和自我价值的丧失,从而选择自杀向群体谢罪。义务性自杀和负疚性自杀并不意味着个人在群体中受到孤立或处于某种有利状态,而是表明个人完全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意志,为了群体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它们绝不是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反映,而是一种忘我精神或利他主义的表现形式。

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过度整合。

26. 社会解组(杜尔克姆)

社会解组指的是由于丧失了社会联系,社会整体蜕变为一种个体相互分裂的原子式堆积的状态。

杜尔克姆的“社会解组”概念,建立在他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独特看法上,这一看法以强调社会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为显著特征。

人不同于一般生物,他的欲望不会因为满足而自动停止。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现存的社会之所以没有陷入人欲之争,是因为人的欲望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控制和调整。社会道德规范不仅是一种外在于个人、具有普遍期待性质和一定制裁手段的强制性力量,而且也是一种被个人所认可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存在于个体之内的带有自愿倾向的普遍的共同心理状态。对个人来说,社会道德规范的功能不仅仅表现在对个人欲望和行为的消极限制和禁止以及对越轨行为的惩罚,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对个人的欲望实行积极的引导,帮助人们自觉的将内心的冲动和欲望转化为特定目标,并向人们提供达到目标打消各种超越现实可能的不切实际的非分之想,从而使个人生活免受不断挫折的困扰,获得一种相对的满足,感到某种人生的意义。在道德规范的作用下,人的行为才可能出现模式化倾向。

因此,社会结构的整合,即人们之间稳定结合的关系模式的维持,不能离开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处于正常的良好状态,意味着个人自觉的将其欲望限定为对应目标,并通过某种社会任何的合法手段来实现目标,这是,社会的宏观结构便呈现出稳定、团结和整合状态。相反,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发生了故障,意味着放松了对个人的欲望及其行为的限制,人的欲望我限制的膨胀,因而处于永不满足的状态,人与人的模式化关系也遭到破坏,这时,社会宏观结构处于紊乱和解组状态。

社会解组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发生了故障,从而使社会连接纽带出现了松弛和断裂。

27. 控制比较法(杜尔克姆)

由于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隐藏在大量复杂的可变因素背后,而社会研究又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一样获得能够严格控制各种因素的实验条件,因此,为了排除那些向坏关系中的非因果关系,确定真正的因果关系,杜尔克姆倡导一种控制比较的方法: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在不同的群体范围里以及根据研究对象的特殊属性所作的各类别之间广泛进行研究。这种通过统计手段进行控制以排除无关变量的比较法可以产生类似于自然科学试验控制的效果,有助于确定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现代统计学的多元分析方法就是在杜尔克姆这一思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8. 失范(杜尔克姆)

由于分工的增长而引起社会结构剧烈改组,同时道德规范的发展又没能及时跟上,导致社会调节发生故障,无法维系人们之间的联系,不能有效的控制人们的欲望和行为的状态,称为“失范状态”。应当强调的是,失范状态主要是指社会联系丧失了必要规范调节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性质,非指个体层次的某种心理状态。

29. 社会事实(杜尔克姆)

杜尔克姆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在他看来,正是这些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因此,杜尔克姆把这些社会事实视为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他认为“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这就是说,社会事实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尽管它们常常分布在个体身上或采取个体的形式但决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对杜尔克姆来说,一种思想和一种行为,如果仅仅发生在单独的个人身上,不能算作是社会事实,只有通过某种方式或过程成为多数人的共同思想和行为时才获得社会事实的性质。

社会事实与纯粹个体事实的区别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①社会事实的外在性。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体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个体身内的生理和心理的现象。

②社会事实对个体具有强制性。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体身外,而且对个体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如引导、赞赏、规劝、非难、禁止等。“某种类型的思想或行为,不仅存在于个人身外施于个人,而且它们有一种强大的力量,不稳个人是否服从,而用一种强迫及压制使个人服从。”而如果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成功的将相关的社会事实内化成为自己的主观意愿,那么他很可能感觉不到这种强制作用,但这不意味着强制作用的小时。一旦人们试图某些社会事实加以地址,表现出不服从,这种强制力量就立即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方式显示出来,证明自己的存在。

③社会事实的普遍性。社会事实是全社会成员共有的特征,而不是个别人的特征。一类现象是不是社会事实,在某种成都上可以通过考察这一现象在社会中的扩散程度加以确定。这里有必要对普遍性和共通性加以区别。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某种特征或行为方式,如果不是由于各个人彼此结合而产生的,则不具有超越个体形式的独立性。这类所有个体具有的共同的特征可以称为共通性,它们不属于社会事实。只有那些建立在社会生活整体基础上,由社会整体所塑造和形成的一种特殊力量,使人们不得不产生同样的思想和行动,才可以被称为社会事实。

在杜尔克姆看来,社会事实,即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仅仅由有限的一组现象构成。这种现象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1)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那些物质性社会事实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解剖结构”。对这类社会事实的研究构成了社会形态学。

(2)社会生理学。“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等非物质性社会住处出在社会铸钢哦中发挥着各自独有的功能,维持或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连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集体意识构成了社会的“生理结构”,对它们的研究构成了社会生理学。

所有的社会事实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不可能是单独个体的属性,而只能是一种集体的属性。尽管组成社会的个体可能因生死去留而不断更替,但社会事实却不受个体变化的影响,依旧保持其稳定、独立的性质。只有发生了社会整体层次上的变化,社会事实才有可能发生变化。

30. 社会整合(杜尔克姆)

社会团结与“社会内聚力”、“社会整合”的含义大体相同,它指的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的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因此,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不仅那些直接认识、直接交往、相互关心的人们之间存在着这种联系,而且那些素不相识、互不关心的人们之间也存在着这种联系。尽管这种联系是无形的,但它却是一种非常实在的力量,所有社会成员无一例外的受到这种力量的牵引和控制。正是靠着这种联系,社会才获得完整的存在和独立的生命。

31. 集体意识(杜尔克姆)

集体意识或集体良心是“同一社会一般公民共同的信仰和情操的总体”,它构成了社会团结的基础。

32. 唯社会论(杜尔克姆)

把社会学的研究方向(无论是研究对象还是解释原则)限定在社会层次上,这一特点被称为“唯社会论”。

33. 交换与地位(霍曼斯)

社会交换的实质是平等、公正的。要是一个人在社会互动中给予别人的多,他就要社会从别人那里多取得一些报酬。地位的高低则取决于它们付出的多少;地位较高的人意味着他能提供比别人更充裕的报酬。年龄大的人因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知识,对其他人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因此地位较高。显然,即使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在平等交换的基础上形成。这种思想无力解释显示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现象。

34. 交换与权力(霍曼斯)

霍布斯用交换关系中“最小利益原则”来解释权力的产生。他认为,社会交换必须遵守对等性原则,但由于人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分布不平均,报偿能力各不相同,就有可能导致不对等关系的出现:一方具有较大的酬赏能力,但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另一方酬赏能力较小,处于无力回报的地位。在不对等的交换关系中,双方对交换关系的依赖程度及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同的,那些在交换关系中获得利益较小的一方于是就获得了权力,而获益较大但又无力回报的一方只能服从对方,改变自己原油的行动作为补充性回报手段。总之,权力取决于提供报酬的能力。这种对权力的说明只适用于初级群体,而不使用于正式的社会组织。

35. 公正性期待(霍曼斯)

公正性期待,是指由个人在过去行动中所付费用和所得报酬之间的比例关系构成的主观期待。个人在当前或今后的行动中依然期待着这一比例关系在同样情况下的再现。若他实际所得少于这一期待时,就会感到不公正,产生相对剥夺感。公正性期待普遍存在于社会交换过程中。

36. 前台与后台(戈夫曼)

戈夫曼认为,人们表演的区域有前台和后台之分。前台是人们正在进行表演的地方,后台则是为前台表演作准备的、不想让观众看到的地方。人们在前台的行为举止与后台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应防止观众进入到后台来,而且,在前台也必须防止那些与演出无关者进入到表演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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