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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垃圾分类为何难?

 无知一熊 2020-08-19
推行垃圾分类难,不仅源头分类难,连仅仅涉及少数垃圾处理者的分类处理亦难,有效衔接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更是难上加难。之所以难,主因是推行垃圾分类牵涉到“人”,而且是所有人,需要规范人的思维、行为和习俗,而中国人的传统思维、行为和习俗却是与推行垃圾分类大相庭径的。
首先,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国的人际关系主要是按亲疏、厚薄等差序形成的伦理关系,每个人因这种伦理关系形成自己的“小圈子”。中国人重视自己的小圈子甚于自己和社会,而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持主要倚重礼俗而非法律。
在伦理本位社会,个人依从小圈子的思维、行为和习俗,向小圈子靠拢,依仗的是礼俗而非法律,而不怎么顾及更大范围的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看客”心态,换言之,中国人的社会意识和法治观念是较淡薄的,中国社会的情理发达而纪律不足。
正因为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可以预料,推行垃圾分类在乡村较城市容易。在乡村,尤其在宗族意识浓厚的地区,只要让垃圾分类成为一个家族或一个自然村等小圈子的集体选择,一家一户便会效行之。但在城市,伦理关系多被打破,而社区甚至更小单位的小区概念远没有达到“家”的程度,形不成新礼俗。
其次,中国人个性鲜明。中国人是从乡土社会长出来的,天生自由散漫,虽然有礼俗和伦理关系的约束,但这种约束是宏观、软性、人情化的,个人只要不出格便可自由发挥形成了中国人个性鲜明的特点,似乎中国社会是个无组织的社会。中国社会的组织团体甚至家族的干涉力是弱小和有限度的。推行垃圾分类要求统一个人的思维和行为,需要服从物管、社区居委(村委)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服从法律、政策和规划的约束,不能各行其是,这显然是与中国人的个性不一致的。
最后,中国人的义利观是向内的。中国社会意境下,义务和权利都是指向自己的,“义务”是个人内生的,出于自觉的思维的理性,而非别人课给,即个人尽什么义务取决于个人的认识,不能由外界来强制;“权利”应是别人给自己的,不需要个人自己主张,即外界应赋给个人权利(这个权利是自己应得的,虽然自己不主张,内心却又可望权利)。推行垃圾分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个人实施垃圾分类可能只有生态环境利益,未必有物质金钱上的利益;显然,实施垃圾分类,需要将向内的义利观转换向外的义利观,即让个人接受垃圾分类是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并自己主张实施垃圾分类后应该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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