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个体工商户小羊是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销售其在B市C县的商铺,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由于在C县缴纳的城建税税率较A市低,需要回A市补税吗?答:不需要的,如果公司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的附加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不一致的,可以实际预缴(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不需回公司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按照当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纳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 财税[201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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