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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使用多年的宅基地、房屋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濮山才子 2020-08-21

​居住使用多年的宅基地、房屋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杨永建律师

08-07 17:02优质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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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份。李乙居住近40年的老宅基地被政府拆迁,在李乙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李乙的哥哥李甲提出干涉,李甲认为,此处宅基地系李甲、李乙的父亲李丙在1980年左右所申请,由于当时自己在煤矿上工作,此处房屋才有李乙一家一直单独居住至今,且1982年的土地使用证是父亲李丙的名字,因此,这处旧房屋和宅基地属于父亲的遗产,应该由李甲和李乙平分。


李乙认为,虽然此处宅基地在1982年办证时登记在父亲李丙名下,但此时李乙已经结婚,且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此处宅基地是父亲为了自己的结婚所申请,并且盖房时自己已经20岁,房子是自己和父母一起盖起来的,因此,这处房屋和宅基地属于自己的财产。由于李甲、李乙为宅基地和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开发商建议双方到法院去诉讼。李甲就到法院起诉了弟弟李乙。


一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此规定并结合案件的证据来看,争议房屋登记在李甲、李乙的父亲李丙名下,因此,争议房屋属于李丙所有。在李丙死亡后,李甲、李乙应该均等的继承李丙的遗产。据此判决,李甲、李乙对争议房屋各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李乙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980年建争议房屋时,由于自己尚未结婚,因此,房屋登记在自己的父亲李丙名下,此时,哥哥李甲早有自家的房产,争议房产是父亲为自己结婚所盖,且自己1986年结婚后,父亲将此处房产分给自己。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争议房屋及宅基地归自己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从表面看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但实质上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因为,对于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属于李乙使用还是李乙的父亲李丙使用,以及争议房屋的究竟归李丙还是李乙所有,不能仅仅以1982年的土地使用证来进行认定,应由政府部门结合当事人的使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材料予以确权。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乙的起诉。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本案中,根据李甲、李乙在法庭上的陈述,双方争议的权利实际上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虽然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系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但实际上是对诉争房屋和宅基地拆迁后补偿安置的争议。因此,登记在李甲、李乙父亲名下的,由李乙占有、使用近40年宅基地和房屋究竟应该归李乙所有和使用还是属于李乙父亲李丙所有和使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能否公平公正处理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规定,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后,首先由政府对争议的宅基地进行确权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仅以1982年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就认为争议房屋和宅基地属于李甲、李乙的父亲李丙所有和使用,不但超越职权,而且属于认定属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农村,很多男孩子成年之后,结婚之前,父母都会为其申请一处宅基地,盖一处新房,让其娶妻成家之用,但申请宅基地时,由于男孩子尚未结婚,土地使用证都是登记在父母的名下,有的人家在男孩子结婚后会立一个分单,写明房产及宅基地的归属,有书面的分家析产协议的争议很少,但也有很多人家没有书面的分单,对于分家析产只是口头的约定。而男孩子结婚之后,对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土地证一般不会变更到自己名下,这在父母死亡之后就容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一审法院机械的以1982年土地使用证认定宅基地和房屋主人实在欠妥,且本案应该由政府部门先行进行确权处理,期待政府在处理本案的时候,能够充分考虑争议房屋多年占有、使用的情况以及农村的风俗习惯情况,对本案能够有个公正的确权结果(目前,申请宅基地颁发的是不动产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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