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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代位提起遗产份额的析产诉讼?

 时宝官 2020-08-25
  • 案例简介

吕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应支付吕某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拒不履行,吕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虽徐某及其母亲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对其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享有继承权,但其父亲死亡后尚未对该套房产进行变更登记,由于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



律师观点: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确定被执行人的相应份额予以确定。在实践中,共有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债权人通过提起代为析产诉讼可以确定债务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然而,若出现被执行人存在尚未确定继承财产份额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否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其形式包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无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推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徐某及其母亲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相应份额予以继承。

据此,吕某所享有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但徐某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徐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其父死亡后根据而二人未对上述财产进行析产,徐某也未提起析产诉讼。吕某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物权法》、《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请求析产分割徐某享有的遗产份额。

律师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诉讼的目的在于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为析产分割债务人及财产共有人的共有财产。而债权人要求析产债务人作为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的属于债务人与其他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分割。故此类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仍应遵循《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割原则规定。诸如,需要考虑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继承顺序、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综合平衡债务人、其他继承人及债权人的现实权益。


  • 律师简介

戴律师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现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跟踪和办理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与继承、交通事故、工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各领域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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