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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的血肉在哪里?

 赖建东 2020-08-28

在法庭上,法官打断辩护人发言的最通常理由就是:今天我们就公诉人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其他无关的事情就不要提了,辩护人不要说远了……

这说明什么两个问题:第一,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也必须紧紧围绕着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第二,辩护意见也需要证据支撑,不能太空洞,空洞的辩护意见,法官是没有耐心看,也没有耐心听的。

支撑辩护意见的证据有哪些呢?如何获得并构建支撑辩护意见的证据体系呢?

第一,案卷材料。大家首先需要破除一个错误认识,以为案卷材料全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从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上可以发现,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必须收集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全部证据材料。那么,相应的,原则上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呢,也应当出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材料。

从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不排除部分侦查人员违规不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种情形,就算侦查人员刻意不搜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这仍然不影响,案卷材料中,很可能存在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甚至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首先,证据对谁有利,对谁不利,这是一个专业判断,不是所有人都能一眼发现的。一份证据在侦查机关人员手里,他认为是可以定罪的证据,但对辩护律师看来,也可能是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比如一家公司实施偷税漏税的犯罪,公安机关调取了这个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认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他需要为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辩护律师看来,公司工商档案除了证明这个当事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可以证明公司的总经理是谁、董事长是谁、执行董事是谁,还有很多股东会决议,有的公司在股东会决议里还有各个领导的权限分工。而且不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一个名义上公司的负责人,并没有参与到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管理、决策过程中。所以,这样的工商档案在辩护律师看来,可以用来证明嫌疑人不需要为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随着辩护方向、辩护策略的不同,哪些证据有利哪些证据不利,是截然不同的。所以,结合辩护策略,细心研究案卷材料,总是会有意外收获的。

我们办理的一个传销案件中,看案卷时,就发现法院卷里有几张出庭通知书,法院通知鉴定机构派员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然而,庭审笔录却显示本案鉴定人从未出庭。而一审判决书中,却将多份鉴定意见全部采纳,当做定案证据使用。这很显然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错误。在二审庭审质证时,我们特意指出这几张一审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在第几卷第几页,可以证明什么,最终结论就是一审法院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错误。

第二,辩护人代为递交的证据。

辩护人取证存在很大的风险,这点我将在以后和大家详细阐述。为了防范风险,需要坚守基本的底线:不能作假,谁提供的证据由谁署名提交,尽量让当事人家属去取证。这些证据就成为论证辩护意见非常重要的支撑了。

有一次,我们带着家属搜集来的证据去开庭,当庭提交。法官当时气势汹汹,看起来非常不满,以略带威胁的语气说,“法庭会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如果作伪证,法庭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哼!吓我!以为我是吓大的吗!证据既不是我去搜集的,又不是我署名的,更不是我提交的,我只是代为转交,何罪之有!

第三,辩护人自己取得的证据

为了让证据辩护意见的证据体系更加完善,有时候辩护人不得不亲自出马去取证。

最近办的一起盗窃案件,我就带着一位同事,一起去盗窃罪案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而且效果非常好,直接能推翻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说,有个人存钱忘记了点确认键就离开了,其实钱还在ATM那里,嫌疑人去到ATM之后,就按了取消存款,然后将钱拿走了,所以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自己也说,我确实操作了一下,按了一下ATM屏幕右边的一个键,然后ATM就吐出钱来,我就将钱拿走了。

这个案件,公安说嫌疑人犯了盗窃罪,嫌疑人自己也认为是盗窃罪,怎么辩护?

我通过去实地调查取证,去现场操作这个ATM,发现,原来这个嫌疑人自己都搞错了,都误以为自己偷了东西,其实他根本没有偷东西,只是捡到别人遗忘的东西而已。我们调取的证据直接推翻了公安侦查认定的事实,这对于辩护意见无疑是最关键、最重要的支撑了。

无疑,辩护意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意见本身,而是支撑着辩护观点的各种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就是辩护意见的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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