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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的证言,都能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赖建东 2020-08-28

嫖客的证言

都能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本期栏目组为大家讲解一下下:行政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能够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吗?

例如,某嫖客在接受行政处罚时所作的笔录,供认说自己在该酒店嫖娼500次,那么,这个证言能不能直接作为酒店老板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首先看一下,啥是行政证据?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有大量的行政证据。例如:

1、卖淫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一些卖淫小姐、嫖客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对他们往往以行政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此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他们获得的书证、物证,就属于行政证据。

2、传销类案件中,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传销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对传销人员做笔录,搜集、调取物证、书证等等证据。这些证据都属于行政证据。

3、毒品类案件中,很多吸毒人员都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公安机关找他们做笔录可能是以刑事案件证人的身份做笔录,也可能是以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的身份做笔录,身份不同,决定这份笔录是刑事证据还是行政证据。

这些行政证据能不能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呢?这就需要区分一下证据种类了,客观性较强的书证、物证等,就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而主观性非常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就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了。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用作刑事证据,就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程序和要求,依法重新收集、制作。如果没有经过重新收集、制作,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例如在代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潘某进行行政处罚时,搜集了他的证言,证明潘某曾经向代某购买毒品若干克若干次。

公诉机关将这份证言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指控代某所犯贩卖毒品罪中的其中一单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潘某的证言属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获得的行政言词证据,依法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最终,法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代某向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由于证人潘某证言系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该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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