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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卖劣质货,为何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赖建东 2020-08-28

明明卖劣质货

为何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都会面临罪名的选择,究竟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主要原因在于,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一般都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产品质量低劣的商品、对该商品贴上名牌商标。

所以,销售假冒劣质品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想象竞合犯,选择使用哪个罪名,主要考虑产品的质量和犯罪金额两个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销售冒牌翻新手机、电视机等引发的罪名之争并不罕见。

本期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买了大量的电视配件和废旧的长虹电视、乐视电视等,甚至还购买了长虹、乐视等商标的贴标,将这些电视机进行维修翻新,变成可以使用的翻新电视机。销售金额达到9万多元。

经过检测鉴定,这些机器确实是拆旧翻新机,产品质量不合格。

本案应该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呢?

检察机关提出应当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律师默默不出声。(当然是看到了其中的端倪)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既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也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因此,本案中销售金额是9万元,若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而若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当然,法院的裁断是正确的,检察院的指控是不准确的。

若本案作进一步延伸: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呢,应当定性为何种罪名呢?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可见,若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则应当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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