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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没有提交上诉状,算上诉吗?

 赖建东 2020-08-28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不服。在法院宣判时,明确表示要上诉。宣判笔录也明确记载,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赔偿金额太低,要上诉。

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并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限之内,提交书面上诉状。那么,附带民事诉讼这部分的上诉是否有效呢?

二审书记员认为:我们没有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的上诉状,所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不成功,等于没有上诉。

律师认为:法院在宣判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已经明确表示要上诉,且宣判笔录也明确记录了上诉意愿和诉求,当然上诉了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上诉标准是存在差异的,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又同时具有刑事和民事属性,那在这三类案件中,如何才算得成功上诉呢?这确实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宣判时,当庭提出,“对原判有意见,上诉”,没有说明上诉理由,亦没有提交上诉状。此时上诉了吗?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以口头形式上诉。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按照这个规定,“被告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形式提出上诉,但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也可以口头形式提起上诉。

但是,这是一个完整的法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没有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形式,则可以理解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起上诉。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根据该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口头上诉视为没有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严格遵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口头上诉是不能提起上诉程序的,口头上诉视为没有提起上诉。

(三)从裁判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案例都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以口头形式提起上诉。

例如在云南省高院某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宣判时,口头表示要上诉,但是没有提交书面上诉状,甚至没有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但是,法院仍然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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