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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真伪鉴定,选样本要注意什么?

 赖建东 2020-08-28
笔迹鉴定检验样本的选择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并不是所有本人签名的材料都可以当作比对样本的。

例如,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文件是10年前签名的,到现在才申请进行签名真实性的鉴定。检验样本的选择就至关重要了。10年可以改变很多东西,要改变一个人的书写习惯更是绰绰有余了。能不能以当事人现在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比对10年前的样本是否是他签字的呢?

显然是有失妥当的。检验样本应当有一个基本要求: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

案例一、鉴定机构认为,没有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样本,无法鉴定。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检验样本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距较远,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于是向法院发函,认为需补充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日常自然书写的样本X份,以便正常开展鉴定工作。但法院始终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决定终止鉴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材料退回。

案例二、法院认为,检材与样本形成时间相距太久,无法鉴定。

在这个案件中,涉案检材是2006年签订的,对方提供了对方在1980年、1955年的签名,认为这两份样本中的签名就是他本人所签,应当以该两份材料作为样本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检材的签名时间是2006年,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签名时间分别为1955年、1980年,距离本案拟鉴定检材的时间相距几十年,而笔迹鉴定应当提供与检材的形成时间相近日期的样本,因此,当事人要求按照他所提供的材料作为检验样本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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