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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用了这招竟然无罪!反思法律漏洞和人性丑恶。

 赖建东 2020-08-28
发生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的结果,而且还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理说交通肇事罪是板上定钉了。然而,有些人、有时候、有些招,确实是法律防不胜防的!有些套路确实能够让部分罪犯逍遥法外。法律防不住险恶的人心,法律更堵不完自身的漏洞。
在杨某涉嫌醉酒驾驶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杨某和王某两人去KTV喝酒后,开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后果。
但是,这个案件中,杨某和王某两个人先后都归案,但是两个人都可能逍遥法外,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这两个人能逃避法律追究?两个人都归案了,却定不了罪,其中的法理是什么?有什么猫腻?法律制度有什么漏洞?人心的险恶之处体现在哪里?
一、事故现场没有监控录像
案发后,杨某将车开走了,逃离了现场。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无法查清楚肇事司机究竟是杨某还是王某。证据只能确定杨某是肇事后开车的司机,但不知道肇事时开车的司机究竟是杨某还是王某。
二、杨某主动投案,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案发几天后,王某带着杨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告知公安机关杨某是肇事司机,经过王某的思想教育,愿意自首。【显然,两人有过商量、密谋】。杨某归案之后,起初比较老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机,自己开的车。
三、公安机关以杨某为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划分责任
杨某主动投案,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很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于是以杨某为肇事司机划分责任,出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据此,对杨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制作案卷证据材料。
本来到此,杨某承担事故责任,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非常简单清晰明了。
然而,事情还远未结束。
、杨某不断翻供,认为自己只是顶包的
在交警部门出具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之后,杨某开始翻供:称自己和王某共同开车,是王某叫他开车的,他没有办法拒绝,才同意的。再后来,杨某又说,其实开车的人是王某,王某才是肇事司机,自己是被王某说服冒名顶替的。杨某向公安机关承认错误,但要求查清楚事实,自己不是肇事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证人王某的证词也反复
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时,所说的也不一致、不稳定,证词出现反复,真真假假让事实真相成谜:
第一种版本:起初王某作证说,当时是杨某单独开车的,杨某才是肇事司机,王某自己并没有在车上。事后,王某劝说肇事司机杨某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
第二种版本:后来王某则承认自己当时也在车上,但杨某自己开的车,王某不是肇事司机,没有交通肇事。
第三种版本:再后来王某则承认自己开车肇事。
王某的证词在这三种版本的故事之间,反反复复,让人根本不知道哪一个版本才是真实的事发经过。
、杨某和王某两人互相指认对方是肇事者
从归案开始,杨某和王某的陈述不断反复,都声称对方是肇事者,但又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二人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都不能确定。由此,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究竟谁是肇事司机,无法确定。
、疑罪从无,两人均逍遥法外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可以知道就是杨某和王某两人中的一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他俩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查不清则两人都定不了罪。而且归案时已经是几天之后,无法查清楚醉酒的程度,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情发生的真实经过,无法证明杨某就是实际的驾驶人,无法排除是王某驾驶肇事车辆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按照这种判决逻辑,王某也可能被判决无罪。
、为什么法律上会判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犯罪事实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证据达不到这个充分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可以确认,肇事司机不是王某就是杨某,他们俩人必定有一个人是肇事司机,但是,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王某和杨某两个人相互指责对方是肇事司机,两个人的说法又不断变化、反复,最终真相存疑,谁是肇事司机,无法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判谁构成犯罪,都有可能是冤案、错案,所以,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
九、反思:法律的漏洞和人心的险恶,我们都要反思。
我们既要完善法律制度,也要完善科技设施,才能让肇事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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