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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就不是一个劲

 建喜图书馆 2020-08-31

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给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我们能够判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刑罚应该评价的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以为他错了,所以认了罪,侦查机关认为在法条是符合的,而且还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我们也不能就这样顺坡下去。

在有些情节非常轻微的案件中,我们现在敢于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其实已经是一种进步。但是在不起诉种类选择的时候,主要是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两者中,我们往往更多会选择后者,这样会留有余地,也给侦查机关一个台阶。

因为法定不起诉对侦查机关来说往往是一个错案,但相对不起诉可以理解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嫌疑人这方面,我们往往以为反正没有起诉,不管是相对还是法定,虽然也有不同,但是毕竟不是前科,没有定罪,好样影响不大。

但是其实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还真不是一个劲。

这里边的法定不起诉主要是指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确实这两种情形都不会产生前科,相对不起诉所认定犯罪事实并不是宣判有罪,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定罪。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并不一定这么想,人们还是会习惯上以为这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是检察机关这次把握了刑事政策,其实起诉也是可以的,也是会判刑的,只不过刑罚比较轻而已。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公众的想法,对于很多侦查人员其实也会这样想,他们会觉得我们没有抓错,只不过数额上、情节上有那么一点轻而已,下回抓个大点的不就行了?这一类案件还是得办。

但是类型的案子其实就不应该再继续办了,有些其实就是机械性执法的案件,比如我之前说的快递小哥的案子(参见《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对于这一类案件,相对不起诉其实只是给侦查机关找一个台阶,但是台阶反而没有那么直接,反而点不醒。

因为你永远也叫不醒装睡的人。

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定不起诉直接宣示一个案件的此路不通,事实上快递小哥当时就是做了不少法定不起诉,才能发挥及时叫停的作用。

事实上,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给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我们能够判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刑罚应该评价的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以为他错了,所以认了罪,侦查机关认为在法条是符合的,而且还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我们也不能就这样顺坡下去。

如果就这样顺下去的话,那是非就变得模糊,刑事政策的导向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

我们在办理经济案件现在格外的重视了,重视体现保护民营企业家,不是简单以形式论,避免机械判断,更多的突出了实质的危害性。对于制度存在模糊或者疏漏的情况下,避免简单以结果规则,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执法理念和方向。

近年来也纠正了这批这样的案件,体现了很好的效果。

可以这种具有司法人文主义的司法观念适用的领域太窄了,仅仅在这种特定类型的方面才予以强调。

事实上,机械执法在任何司法领域都不应该得到提倡。

某种意义上,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机械执法的问题,但是明明应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却保守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就产生对机械执法的一种绥靖政策,很难引起充分的重视。

比如,有些医保设定的范围不尽合理,就比如修牙、补牙、拔牙属于医疗范围可以报销,但是镶牙、种牙认为是医学美容不能报销,不管是不是进口材料都不行。

但是如果你的牙实在修不好,拔掉了的话能不影响吃饭么,尤其是拔掉了不止一颗牙,它能不影响生活和健康么?这显然不是美观的问题了,但是现在就是报销不了。

如果有个别医生同情患者这种困境,而将牙齿治疗的科目人为调整一下,从而使患者得以报销,自然是很受欢迎的,因此患者也必然增加,从而也提升了单位和个人的业绩,从而使自己的收入略微有所增加。但是更多的患者得到了实惠。当然损失是国家不应该报销的费用。

但是从根源是不是报销范围是否需要重新审视,维持牙齿的基本完整是不是也是一种生活和健康的必需?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很小的例子,更多的报销项目是不是都有待于重新进行检讨,从而与人民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实际需要相互适应。

在这种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个别医生的违规行为其实是在发挥一种矫正正义的作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违法的方式解决制度的疏漏,最重要的是其本身并未获得根本性的实际收益。这个实际收益其实可能影响普通公民的健康。

对于这种行为,如果我们不能旗帜鲜明使用法定不起诉,还是含糊其辞认可其有罪,只是情节轻微而适用相对不起诉。既不能医生行为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也不能体现出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其实做一个不去变通的医生是容易的,报销不了就报销不了与自己何干,完全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就像我们有些司法人员认为我办的就是案子,不是别人的人生,我管你什么人生不人生,我只问够不够。但是这是我们要鼓励的么?

那样的话,还哪有仁心?

我们不仅要关注被不起诉人的人生,也要关注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导向。

而司法官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有机会重塑社会环境。

其实我们不是选择法定不起诉还是法定不起诉,我们是在选择要坚持哪一种价值观。

我们保护那些善意的违法者,要从实质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违法性,要秉承刑法谦抑原则,不仅要让法不向不法低头,我们也要对善良者容错,给宽厚者包容。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多检讨自身,不能让自身制度设计的缺漏成为好人陷阱,其实我们应该感谢他们的提醒。

因为好的制度才能让坏人不做恶,而不好的制度才容易让好人变成坏人。

司法是制度和生活的桥梁,我们要做的不是机械地执行恶法,我们要不断通过善治促其完善,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结合。

这才是我们真正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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