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wenxuefeng360 2020-09-01


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何计算?

以案说法

老赵于2014年5月4日入职深圳南山某科技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一职,在职期间老赵勤勤恳恳,卖力工作,没有休过一天年假。2019年下旬,公司开始延迟发放工资,截止19年11月,经老赵与领导的多次沟通,8-10月的工资仍旧迟迟不予发放。2019年12月老赵不得已只能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次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自其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后经劳动仲裁,仲裁委对于老赵的未休年假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部分,老赵对此心生疑惑,关于公司的年休假,如果没有休,算作废吗?还有这未休年休假工资,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呢? 

鑫涌律师提示

对于老赵的疑惑,其实涉及到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即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的问题。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享受,故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用人单位既未安排年休假,又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则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按照这个思路,深圳市中院的裁判指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结合老赵的案子,老赵主张公司需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9年12月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因为年休假可以跨年安排,但老赵的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譬如2016年度的年休假,可以结转到2017年,如果公司2017年仍没有让老赵休假,老赵知道其权利受损,就可以自2018年1月1日申请权利救济。而老赵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期,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仲裁委最终支持了老赵2017年度至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平台提醒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