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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录谈话内容”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cxm54666 2020-09-05

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意识”就是“证据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抱怨司法不公等问题,但是在更多情况下这是一种误解。任何判决的做出都是基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争议纠纷中就是要看哪一方能够拿出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现在一部手机就能轻松解决录音录像问题,因此很多人对一些不太放心的事或是人,习惯进行悄悄的录音然后保存起来,以备将来不时之需。但是问题来了,这些悄悄录制的录音资料能否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些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私录谈话内容”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一、“偷偷录音”的证据效力曾被司法机关明确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1995年对未经对方同意给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而专门做出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司法机关对“私自录音”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做出的唯一一个最直接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依然处于有效状态。对“偷偷录音”证据效力持否定态度的人,很多时候都是直接援引这条批复的规定。

二、偷偷录音的证据是否就一定没有用呢?

因为有前面讲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存在,所以对方的律师或是当事人就会直接告诉你,只要录音未经过对方同意,那么这份录音资料就是无效的。那么事实上又真的如此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因为是在20多年前做出,他过于强调保护被偷拍人的权益。试想,如果明确告知对方我要录音,会有多少人愿意说出实话?这其实造成本来就处于弱势一方的举证人变得更加被动。因此对于偷偷录制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似乎发生了某些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透过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不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了严格的限制即只存在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这三种情形。偷偷录制他人谈话内容,只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记录对方的谈话内容,似乎不太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无效的三种情形,因此在目前司法倾向意见中,一般认为偷偷录制的录音资料不会当然的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但是由于1995年“批复”规定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此类“偷偷录制的录音资料”证据的效力,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意见。

三、如何正确对待“偷偷录制录音”证据

正如刚才所讲,对偷偷录制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在认识上是存在分歧意见的,当你拿出录音证据的时候,对方肯定会拿出1995年的批复,告诉你,这个证据是无效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你不应该被对方的一面之词而吓住,应当大胆自信的向法院呈交录音证据,因为对存有争议的问题,对双方来说都是有机会获得支持的,另外一方面即使不被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对帮助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理确信或是向对方施加心理压力都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如果担心日后产生纠纷争议,可以进行录音固定证据,总之是有证据总比没有证据强。

此外还有一个提示,遇事千万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录音证据”上,除了前面讲的对偷录证据证明效力存在争议外,还有一点就是录音证据材料具有易修改、篡改的特点,所以对此类音频资料的审核要求更高,一般来讲对于有疑点的录音证据材料,法官一般不会采信。因此说大家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要注意保存和固定相关的书证材料和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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