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因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以及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之日起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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