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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需要穷追真相吗?

 赖建东 2020-09-07
辩护律师究竟需不需要去探寻案件的真相,需不需要对案件真相穷追不舍?田文昌律师说,“律师不代表正义,也不可能代表正义,只能通过三方对抗的审判方式整体运作,才能实现公正。这是我认为的第一个前提,律师没有查明真相这个义务。” 
确实如此,但笔者认为,辩护律师没有挖掘真相的义务,但是要善于挖掘案件真相。
辩护律师需不需要穷追真相和需不需要揭露真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为案件事实往往具有两面性,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因此辩护律师需要穷追真相。但是,辩护律师没有揭露不利真相的义务,更没有证明的义务。
一、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真相,必须挖掘和揭露
有时候案件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利的。此时,独立挖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真相,是辩护律师的重要价值体现,也是重要的辩护方法。
例如,在白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白某被指控去ATM取钱时,将其他人的4500元钱偷走了,涉嫌盗窃罪。原来,被害人存款时因玩手机,忘记点确认键就离开,被害人发现钱款丢失后报警导致案发。
公安机关将白某抓获归案,白某对于偷钱的事实,供认不讳。看起来,白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已经证据确凿,辩护工作陷入困境。为了挖掘真相,辩护律师带着案卷材料,照着白某所供述的操作流程,去涉案的那台柜员机实地操作试验。
经过多次重复的操作,辩护律师发现重大突破点:白某到达ATM,发现ATM正在响动;白某为取款,按ATM右边的一个按钮,他操作的时间与退钞完毕、存款槽打开的时间非常凑巧地、非常意外地一致,导致他也认为钱款是自己“按”出来的。实际上,这些钱,是他捡回来的,而不是偷回来的。
在辩护意见中,辩护律师将自己录制视频和现场监控录像同步播放并截图,逐一进行对比,将每一个步骤进行精确的分解:被害人在几分几秒到达ATM机,几分几秒将钱放入ATM卡槽,几分几秒屏幕上出现“确认”键、“取消”键,被害人是几分几秒离开的,白某是几分几秒达到ATM的,又是几分几秒按了ATM的哪个按钮等。
约见检察官时,辩护律师当场对比演示调查取证视频和案发监控录像,证实这笔钱款确实不是白某偷的,而是捡的。白某一直以为自己是犯罪的,万万没有预料到辩护律师竟然挖掘到真相,还他清白。
二、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真相,有必要挖掘
有时案件事实真相对被告人是不利的,此时,辩护律师仍然有必要进行挖掘,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底牌,以免确定辩护策略时造成误判。
例如,在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杨某和张某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张某体内查获毒品500多克。杨某和张某均被指控构成运输毒品罪。在会见时,辩护律师向杨某核实真实情况。杨某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自己并不知道张某携带了毒品,他只是帮朋友的忙,帮忙陪同张某去XX市。
辩护律师反复向他确认,杨某均认为自己确实不知道,而且有关键证据可以证实,那就是他被扣押的手机中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他确实不知道张某携带了毒品,并要求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该手机的聊天记录。于是,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提取该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结果发现,聊天记录内容对杨某非常不利,不仅能够证明杨某知道涉案物品是毒品,而且体内藏毒的同案人还是他招募来的。后果惨痛,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这份聊天记录,并认定杨某是主犯……可见,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隐瞒真相,甚至误导辩护律师,就很容易导致辩护律师误判,后果不可控。
三、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真相,没有揭露的义务
辩护律师需要去挖掘案件事实真相,是为了避免在确定辩护策略时产生误判,确定了错误的辩护策略。但是,即使知道案件事实真相,如果该事实真相对被告人不利,则辩护律师没有揭露的义务。
例如,在谢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公安机关从谢某的朋友马某处查获了一把枪,马某归案之后,供述该枪支是谢某交给他保管的。于是,公安机关指控谢某、马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共同犯罪。辩护律师会见谢某时,就要向他核实这把枪支的真实情况,以确定辩护策略,避免误判。
辩护律师:涉案的这把枪,是不是你给XXX的?
谢某:这个,我就不清楚了。
如此,辩护律师就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基本的判断。这把枪究竟是谁的,辩护律师心里有底牌,在设置庭审发问问题、确定辩护策略时,不会产生误判。但是,辩护律师没有向法庭揭露该事实真相的义务,不可能成为指控谢某是该枪支真正持有人的“控方”。
四、准确把握辩护与挖掘真相之间的关系,才能确定最佳的辩护策略
理清楚辩护与挖掘真相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才能在确定辩护策略时,有所取舍,避免在辩护过程中因为辩护律师的愚蠢行为,引发负面的辩护效果。尤其是在事实真相并不明朗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更加需要慎重把握辩护与挖掘真相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交警部门判定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重大危害结果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鉴定报告确定,被害人的死因是当日早上发生交通肇事所致。本来案件已经没有回旋余地,但是本案关键证据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疑点。
在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到医院检查做的CT报告显示,被害人胸部肋骨没有骨折症状。然而,法医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胸部有多根肋骨骨折。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能又发生了其他伤害或者意外,该伤害或者意外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在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应为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罪名不成立。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无非两种:
第一种可能性,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确实又发生了其他伤害或者意外,该伤害或者意外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应为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种可能性,医生误诊,医生对CT扫描的结果图像解读错误,导致出具了错误的CT检查报告。
如果要查找真相,核实究竟是哪一种原因,则需要调取医院的CT扫描底片,让医生对该CT底片再次进行检查,被害人入院检查的结果是否存在肋骨骨折现象。
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没有调取该CT扫描底片,没有让医生对该CT底片进行检查确认。那么,辩护律师需不需要穷追真相,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该CT底片,查清楚医生有无误诊呢?辩护律师需要仔细斟酌穷追真相对辩护的影响。
第一种影响:确认系医生误诊,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就有骨折,医院的病历与法医鉴定报告没有矛盾,则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需要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罪名成立。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糟糕到极点的最坏结果。
第二种影响:确认不是医生误诊,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就没有骨折,医院的病历和法医鉴定报告确实存在矛盾,则验证辩护意见成立,稍微能够增强辩护意见的可信度。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有一点点好处的结果。
对比之下,辩护律师穷追真相可能带来一点点好处,也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最糟糕的结果,那辩护律师还穷追真相吗?还申请查证病历与法医鉴定报告出现矛盾的原因吗?显然要非常慎重,不然可能导致将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真相揭露出来,辩护起到反效果。
五、得知当事人确为真凶的真相后,还继续代理吗?
所有的法学院学生基本都知道一个基本的道理:坏人也需要辩护人,辩护律师也得为坏人辩护。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名言,法学院的学生也往往谙熟于心“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律师在得知案件真相,发现自己的当事人就是真凶,还能为他辩护吗?答案肯定是需要的。
然而,还需要为他继续代理申诉吗?这就需要犹豫了,如果是继续作无罪申诉,则要慎重考虑了。
例如,在刘某涉嫌抢劫杀人案中,刘某被认定抢劫三宗,导致三人死亡事实,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刘某死缓。在刑满释放之后,刘某作无罪申诉。那么,此时辩护律师如果得知真相,刘某确实是真凶,那么还要继续为他代理,作无罪申诉吗?我建议就不要继续代理申诉了。既然没有冤情,而且已经刑满释放,不需要再回头讨论程序正义问题了。
六、小结
无论在什么案件中,为了确定最佳的辩护策略,避免策略失误,辩护律师都有必要去挖掘案件事实真相。但是,挖掘案件事实真相后,如果发现事实真相对被告人不利或者可能不利,则辩护律师要特别慎重处理,避免出现辩护的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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