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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五):一物一权,添附制度维护物的归属与经济价值

 宇同学在个图 2020-09-09

民法典小剧场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将添附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下来。《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添附制度解读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附合的情况下,不同所有人的物在外观上仍然能够识别,但强行分离将严重毁损物的价值,例如在地面上铺设了实木地板、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混合是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成本过高,例如,一吨东北大米与一吨泰国香米混在一起,使之分离实属不易。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施加劳务,从而极大提升物的价值的情形。例如将树根做成根雕,大大提升原动产的价值。

添附制度现状

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长期以来,存在于民法学通论中,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及了添附的问题,现在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关于添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照侵权法来处理相关纠纷,严格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不考虑物的毁损和财富的浪费,强制要求恢复原状。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租赁合同,因承租人兴建建筑物或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而产生的利益纠纷问题。

实践中的运用

在物的归属上,《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这就明确将物尽其用作为添附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在发生添附且没有当事人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考虑如何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因此,应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清楚。

当然,对于因此丧失所有权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其完全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制度来获得救济。这样,就有效区分了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取得规则和债权制度中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规则。这种做法在有效实现利益平衡的同时,避免了财富的损失和浪费,维护了添附之后的物的价值,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编辑 | 杨艳

视频 | 全媒体工作室

藏文翻译 | 旦曾甲

审核 | 李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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