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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还得等您的信用等级赶上来

 刘刘4615 2020-09-10

原创 谢华峰 税政解析与策略 2020-06-18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果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

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显然不符合39号文和84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要求,即使其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也照退不误。

也就是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除外),要经历2020年一个完整的评价年度,在2021年4月底纳税信用评价出来后,才考虑是否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当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不属于新设立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如果为A级或者B级,再加上符合留抵退税的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那么再问一下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一、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有三种情况: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除外),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除外),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2019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除外),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为X,则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2019年12月3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除外),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增量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哪有什么留抵税额啊?所以还是同新设立纳税人一样,将2019年3月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以后新设立,则为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视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也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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