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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躲猫猫?法院送达不了怎么办?| 树人律师

 神州国土 2020-09-16

-这是我们第285篇原创-

我们将失信被执行人,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称为“老赖”。为了有效治理这种广泛存在于当前经济社会中的乱象,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通报,并通过互联网建立了黑名单系统。

而现实中还广泛存在着一些“老赖”,企图通过“跑路”“玩消失”、“避而不见”、“出逃国外”等五花八门的低劣方式来阻碍人民法院文书的送达,从而达到拖延时间甚至由于无法送达而导致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等从而逃避法律责任。那么,诉讼中因被告“地址不明”,法院无法送达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又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被告“人去楼空,无人接收”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原告起诉时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去楼空,无人接收”的情形,很多法院在此时会要求原告撤回起诉或不予立案,给原告行使权利造成很大困难。对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况早有明确规定,即起诉时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首先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提供材料。如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则应当依法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意味着无论原告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提供送达地址材料或者补充后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公告送达,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所以再碰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说“不”。

被告“抛家舍业,提前跑路”怎么办?

解决了立案阶段“老赖”躲猫猫的问题,我们发现,如果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会旷日持久,对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首先解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从上述可见,人民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即应视为送达成功。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起诉时“拒不配合”怎么办?

那么当被告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又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从上述规定可见,上述规定部分解决了送达地址的问题。但由于上述规定有一个前提,即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地址经人民法院要求而拒不提供,所以对于从最开始就“躲猫猫”的当事人而言,这条规定尚有不足。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告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组合拳,根据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即可解决被告送达问题。

被告“躲猫猫”怎么办?

被告拒不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所以,对于被告拒不接收诉讼文书的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再结合前述规定,“老赖”将躲无可躲。

“一审应诉,二审跑路”怎么办?

有些当事人,一审应诉,但二审跑路试图拖延诉讼程序。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该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是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根据上述规定,一审应诉二审跑路的,一审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甚至执行的送达地址。

随着人民法院对执行力度的不断深化,“老赖”采用“躲猫猫”“跑路”等方式试图逃避审判的情形越来越多,我们要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包括程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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