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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中的君主用人行为 ——“权力—地位”四种用人模式的探讨

 逸香阁居士丽人 2020-09-18

君主用人行为比理论上的“任人唯贤”“量才授用”等理念更具隐蔽性。本文从组织管理理论中关于“权力”和“地位”的研究出发,通过对《资治通鉴》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分析,构建“权力-地位”理论框架,总结了君主用人的四种模式:高权力、高地位:“信任托付”;高权力、低地位:“宠幸庇护”;高地位、低权力:“明升暗降”;低权力、低地位:“忽视惩罚”。这一理论模型拓展了现有领导行为理论的视野,对中国化领导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领导者要善于平衡“权力”和“地位”的关系;警惕组织中“高权力、低地位”的官员,加强对其权力的监督与约束;理性看待职位晋升,优化人才的职业生涯发展路径。

中国历代君主都非常重视“选贤任能”,强调“任人唯贤”,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然而,这些人才理念在现实当中却经常遇到问题。在古代君主的用人实践中,有一个现象非常值得关注:君主出于巩固自身权威的需要,往往将功绩卓越的人才有意安排到“有名无实”的职位上,“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的情形在历朝历代不断在重演。与此同时,一些资质平平的人却能够长期环绕在君主周围,甚至占据重要职位,权力不断膨胀。这种现象逐渐形成了人才“逆淘汰”效应:一个王朝在兴建之初人才济济,良将如云,但久而久之,就奸佞丛生,人才凋零,逐渐走向败亡。为此,历代的思想家和名臣名相都对君主用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劝诫。比如孔子主张“举直错诸枉,则众民服”,强调君主要选拔贤能之士,才能使民众服从。诸葛亮在《出师表》中也劝诫君主要“亲贤臣,远小人”,选拔贤达之士,罢黜奸佞小人。然而,为什么君主在深知选贤任能重要性的同时,在实际用人的过程中却难以走出“贤者退,愚者进”的怪圈?古代君主这样的用人行为背后有什么样的驱动机制?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吏治呈现非常鲜明的“儒表法里”的特点。从儒家倡导的观念来看,君主应该“选贤任能”,以达到国家善治的目的,体现“行政正义”的价值取向;而从法家的思想来看,君主用人首先是出于强化权力、维护统治的需要,带有很强的控制性目的,体现“行政安全”的考量。因此,如何通过官职的分配来激发人才的积极性,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同时又不至于威胁自身的权力安全,是君主在用人的过程中需要平衡的核心关系。在《资治通鉴》这本历史巨著中,记载了大量的君主任官用人的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唐代名臣李泌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古者官以任能,爵以酬功。夫以官赏功有二害,非才则废事,权重则难制,莫若疏爵土以赏功臣。”李泌的这一论断实际上涉及现代组织管理学中一对重要的概念:“权力”与“地位”。“官”是正式的职位,意味着资源和权力;“爵”对应的是一些非正式的职位和称号,体现的是尊贵地位。李泌认为,君主用人的关键在于将“官”“爵”分开,合理地分配臣属的权力与地位。这一观点为研究古代君主用人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研究试图从组织管理相关理论研究出发,通过对《资治通鉴》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分析,归纳总结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使其能够解释君主用人的驱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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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构建:权力—地位二分的视角

现代领导科学研究中,许多经典理论都对领导行为进行了“二分式”的研究。例如布莱克(Robert R. Blake)和穆顿(Jane Mouton)的管理方格理论将领导行为分为“人际导向”和“任务导向”;日本学者三隅等人则通过“绩效导向”(performance)和“维系导向”(maintainance)来区分领导行为;中国台湾学者郑伯壎等人的家长式领导理论也将领导行为归纳为“立威”和“施恩”两个维度。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都是以领导行为的出发点来对其进行区分。但是,在现实的领导过程中,领导者的行为往往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很难做出精细的划分。而《资治通鉴》中记载李泌的“官爵分置论”则另辟蹊径,以客观的职位分配为落脚点来倒推领导者的行为。这种观点的价值在现代领导科学的研究中得到了证实。

许多学者发现,“权力”和“地位”是具有不同内涵的独立概念。Magee 和 Galinsky (2008) 指出,权力(power)和地位(status)是形成社会层级的两个最基本维度。组织中职位的“权力”反映的是其影响范围、占据的资源和奖惩能力,而“地位”讲的是该职位受人尊敬、敬仰的程度。领导者的“权力”是职位赋予的,但“地位”往往通过他人或社会的评价而确定。从理想状态而言,一个职位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和“地位”应该是一致的,但实践中这两个维度经常是以“错位”的形态存在:一个职位可能拥有高权力但是缺乏与之匹配的地位,也有可能拥有高地位但是缺乏影响他人的权力。这为研究君主用人行为提供了新的逻辑思路。

君主用人的“权力性”逻辑

“权力性”逻辑指的是君主权衡职位所包含的权力的多寡,将合适的臣属分配到不同权力层次的职位上。在这一方面,君主用人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授权。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来看,古代君主虽然以天子身份执掌天下权柄,但不能仅靠自身独断来决策天下大事,而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官员队伍来完成国家治理。因此,君主要善于根据臣属的德行和能力对其进行授权,特别是面对外部战争威胁和内部治理困境的时候,更要将最为出色的人才安排在最重要的职位上,通过授权来调动能臣的积极性。

二是限权。如前所述,中国古代政治深受法家思想影响,君主选用官员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巩固统治,维护权威。从这个意义上看,职位分配不仅仅取决于人才胜任与否,更注重的是臣属给君主带来的权力安全感。在古代君主用人的实践中,甚至会出现“使功不如使过”的情形,即君主有意地将胜任能力有欠缺、但信任度高的臣属安排在权力资源丰富的职位上。当能力有缺陷的下属得到君主的恩赐之时,会更加感恩君主的“知遇”,与其形成更加紧密的依附关系,让君主的权力更加稳定。“权力性”逻辑要求君主充分地利用职位的权力性属性,任用合适的官员,平衡授权与限权的关系。

君主用人的“地位性”逻辑

“地位性”逻辑指的是君主充分利用职位带来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以对臣属进行柔性激励和约束。根据现代激励理论,工作的声誉、尊严感和价值感更能够激励人才的自我实现需要。比如西汉时期的张良曾经就说:“今以三寸舌为帝者师,此布衣之极,于良足矣。”这就反映了地位和荣誉对士大夫阶层的激励作用。在领导实践中,君主可以综合利用赐姓、赐爵、授予荣誉职位等方式来对臣属进行柔性激励。特别是为了防止开国功臣权力过大,君主在封赏的过程中往往更注意使用地位而非权力来奖励功臣。此外,君主也会有意将“地位”作为制约臣属的一种手段。例如,汉唐两代的酷吏虽然地位低下,但权力却极大,成为君主用以惩罚亲贵的利器。

君主用人的四种模式逻辑

在纷繁复杂的领导实践中,每个职位的权力和地位并不都是对等的。为此,本研究以“权力”和“地位”作为分配职位的两个维度,构建了君主用人的四种模式,如图1所示。当君主将臣属放置到“高权力、高地位”的职位上时,这样的用人方式带有明显的“信任托付”的意味。而“高权力、低地位”的职位体现了君主对臣属的“宠幸庇佑”。“低权力、高地位”的职位体现了君主对臣属的“明升暗降”。最后,“低权力、低地位”的职位体现了君主对臣属的“忽视惩罚”。下面,本研究结合《资治通鉴》中的相关记载,对君主用人的四种运行模式依次展开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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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中君主用人的模式分析

下面本研究将根据“权力—地位”理论框架,对《资治通鉴》中君主用人的行为进行详细的归纳分析。

高权力、高地位:“信任托付”

“高权力、高地位”的职位是组织中最稀缺的资源,既体现任职者能力素质,更体现君主对其“信任托付”。古代官制中的宰相、太尉、京兆尹、尚书令等都可以归为此类职位。比如战国时期秦孝公力排众议,任用卫鞅(后称商鞅)为“左庶长”进行变法。“左庶长”既是爵位,又是官职,是当时极其重要的军政大臣。商鞅充分利用职位的权力和君主的支持,大刀阔斧地完成了变法的壮举。三国时期蜀国君主刘备甚至将后主刘禅连同蜀汉江山,一同托付给诸葛亮。《资治通鉴》记录了“白帝城托孤”的事件:“汉主谓亮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成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刘备的托孤之举体现了对诸葛亮无以复加的信任,两人也成为千古以来君臣知遇的典范。和秦孝公高度信任商鞅、刘备托孤于诸葛亮一样,前秦君主符坚对出身贫寒的王猛也非常信任,“以咸阳内史王猛为侍中、中书令,领京兆尹”,将其作为重要的政治核心。王猛在前秦任职十八年,儒法并用,选贤任能,政绩出色,使前秦成为当时中国北方最强大的国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臣属而言,被赋予“高权力、高地位”的职位并非一定是幸事。这样的职位需要很强的综合能力,对任职者的德行操守、业务能力、格局见识和人际技能等都有极高的要求。比如西汉初年的名将周勃有平定诸吕、拥立新君之功,被汉文帝任命为右丞相,这在当时是最具权力和地位的职位。但是行伍出身的周勃虽能带兵统将,但却拙于治国理政。据《资治通鉴》记载,作为丞相的周勃甚至对国家每年审理的案件、经济收支都不了解。面对汉文帝的诘问,周勃“惶愧,汗出沾背”,最后主动辞去了右丞相的职位。这样的例子历史上不胜枚举。如果位于“高权力,高地位”的人才不注重提升自己的能力,控制自身的权力欲望,难以做到善始善终。

高权力、低地位:“宠幸庇护”

当臣属被置于“高权力、低地位”的职位时,体现的是君主对其的“宠幸庇护”。这一类职位的地位相对较低,不受人尊崇和重视,但却接近权力中心,享有很高的信息权力和资源权力,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两汉时期的“郎中”(君主侍从官),南北朝时期的“典签”(地方长官之下典章机要的管制)等都属于此类职位。

关于“高权力、低地位”的职位有两方面需要注意。其一,这类职位上的人通常更有可能做出不道德的举动。Fast(2015)等研究者认为,组织中地位不高的人缺乏自我价值感,一旦拥有权力之后更有可能会贬损他人尊严,以体现其自身的权力价值。比如古代常见的“狱吏”,虽然卑微低贱,但却掌握对狱中犯人的惩罚大权。《资治通鉴》记载,前文中提到的名将周勃曾经被打入大牢,受到小小狱吏的百般刁难和欺凌侮辱,最后不得不屈身行贿才幸免于难,甚至发出“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的感慨。汉武帝时期的名将李广更是宁愿自杀也不愿意面对狱吏的侮辱。他临终时也提道:“广年六十余矣,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由此可见,“狱吏”这一职位的权力与其地位相比是极不对等的。

其二,当处于“低地位、高权力”的宠臣如果任用不当,进一步被任用到“高权力、高地位”的职位时,很有可能会造成政治生态的混乱。据《资治通鉴》记载,秦朝时期的赵高在秦始皇时期只是一名中车府令,相当于君主的秘书兼司机,深受秦始皇的信任,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地位并不高。然而,赵高在秦始皇死后与皇子胡亥密谋“沙丘之谋”,害死太子扶苏,又罗织罪名谋害了重臣李斯,自己取而代之成为丞相。赵高身居高位更是恣意妄为,将秦朝带入了濒临灭亡的境地。事实上,历史上许多宫廷内乱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低地位、高权力的群体(比如宦官、宠臣)被赋予了正式地位之后,既具有控制资源的权力,又具备行政的合法性,使得这些本来德才不佳的人释放出更大的破坏力。这是君主用人的过程中需要警惕的现象。

高地位、低权力:“明升暗降”

“高地位、低权力”的职位具备很高的社会声望,但是对朝政决策并无决定性的影响。在古代的职位中,比如太师、太傅、太保为“太子三师”,地位尊崇但无实权。又如三国时期的“光禄大夫”一职,相当于君主的高级顾问,受到世人尊敬但是无直接决策的权力。一般而言,君主会将德行卓越、品行高洁的“清流”置于高地位、低权力的职位上,既表明自己尊贤重贤的用人导向,但又不让其过多地干预政事。

在领导实践中,君主经常会利用这类职位来限制开国功臣的权力。东汉时期的名将邓禹曾协助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功绩卓越,位列云台二十八将第一位。然而,后来邓禹在关中剿匪不力,大败而还。《资治通鉴》记载:“邓禹上大司徒、梁侯印绶;诏还梁侯印绶,以为右将军。”也就是说,邓禹主动请辞大司徒和梁侯的印信。但刘秀只罢黜了邓禹大司徒的职位,任命他为右将军,却下诏保留了他梁侯的爵位。此后,劳苦功高的邓禹终其一生都在“高地位、低权力”的梁侯位置上安稳度过。东汉时期的大司徒相当于宰相,刘秀在这一职位上安排的官员都是基层经验丰富、善于治国理政的人士,比如伏湛、侯霸等人。这样的任用方式既是对功臣的权力限制,也能够更好的激励真正有治理才干的人才,充分体现“官以任能,爵以酬功”的用人理念。

需要注意的是,君主如果有意削弱臣属权力,却提升其地位,将其从“高权力、低地位”的职位上升至“高地位、低权力”的职位上,体现的是一种“明升暗降”。《资治通鉴》中记载了大量这方面的案例。比如,三国时期曹操就利用马腾、韩遂之间的矛盾,强迫汉献帝下诏提升马腾为卫尉进京。这一官职虽然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员,但是却有名无实,远不及马腾在关中期间掌握的权力资源多。马腾“升职”之后形同虚设,最终被曹操控制。在这个意义上,“高地位、低权力”的职位成为君主压制人才、操纵人才的重要手段。

低权力、低地位:“忽视惩罚”

“低权力、低地位”既无影响他人、创造价值的权力,也没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体现了君主的“忽视惩罚”。比如西汉时期的著名人物东方朔,语言诙谐、思维敏捷,通过自荐得以入朝做官。东方朔多次利用聪明才智劝诫汉武帝要劝课农桑,节俭立国,得到了君主的赏识。但是,东方朔的言辞乖张,后因犯下大不敬之罪,被汉武帝贬为庶人。据《资治通鉴》记载,汉武帝对东方朔的真实评价并不高,始终把他当俳优看待,“以俳优畜之,虽数赏赐,终不任以事也”。俳优在古代是指演滑稽戏杂耍的艺人,不仅社会地位很低,更没有任何的权力可言。从用人导向来看,汉武一朝崇尚实干业绩,重视制度规矩,许多底层人士都因能力出色被破格提拔。而东方朔与这样的用人理念格格不入,只能在低权力、低地位的职位上郁郁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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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及展望

通过君主用人行为的“权力-地位”模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君主用人行为比理论上的“任人唯贤”“量才授用”等要求更加具有隐蔽性。《资治通鉴》的作用在于以古鉴今,本研究认为这对于当前的领导用人行为具有如下启示。

领导者要善于平衡“权力”和“地位”的关系状

唐代的魏征就曾经劝谏唐太宗李世民:“夫委大臣以大体,责小臣以小事,为国之常也,为治之道也......小臣不可委以大事,大臣不可责以小罪”,强调确保权力和地位一致的重要性。古代治理实践表明,确保职位权力和地位的平衡,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是科学管理的基础,而“以亲制疏”“以卑制尊”“使功不如使过”等领导权术虽然能够暂时确保君主权力的稳固,但从长远来看,必然会侵蚀正常的组织秩序。

现代领导科学研究也表明,当组织中高权力的个体没有得到相应的尊敬和信任,或是高地位的个体缺乏资源和权力的时候,会影响到其工作的效能。反之, 当组织中个体的权力和地位相一致时,更容易营造健康的组织文化,有效降低沟通交流中的摩擦和冲突。因此,领导者要秉持公道正派的用人理念,摒弃使用“权力”和“地位”来操控臣属的“驭人之术”,通过科学的职位设计,合理地分配不同职位的价值、资源、责任和利益,尽可能实现职位权力和地位的总体平衡。

警惕组织中“高权力、低地位”的官员,加强对其权力的监督与约束

在任何组织中,必然有一些职位是难以做到权力-地位平衡的。在四种类型的职位中,“高权力、低地位”职位上的官员是最具有权力滥用风险的。现代心理学有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权力使人更加自利且缺乏共情能力。“高权力、低地位”职位的人长期掌握权力资源,但又缺乏社会地位与声望,如果长期在监督约束不足的情境下工作,更容易产生消极的组织行为。在现代治理的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小官巨贪”“基层腐败”等现象也印证了这一判断。

因此,领导者要善于察觉组织中“高权力、低地位”的职位,既要注重选拔品德高尚、正直忠诚的人才充实到此类职位上,还要加强监督约束的力度,对其权力进行分解和限制,防止其产生权力滥用的行为。作为处于“高权力、低地位”职位上的人才而言,也要注意提升道德修养,遵守组织规则,以此来获取他人和社会的认同,用正当的途径为自己赢得社会声望。

理性看待职位晋升,优化人才的职业生涯发展路径

根据组织中人才职业发展的路径,“高权力、高地位”的职位似乎是一个人最完美的归宿。然而从《资治通鉴》中记载的名臣名相的经历可以发现,从古至今能够在这一职位上全身而退的人并不多。因此,对于“高权力、低地位”职位上的人才而言,要谨防因地位的提升而滥用权力。比如西汉名臣汲黯曾经就感慨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他认为“高权力、低地位”职位上的官员大多出身低微,只善于迎合奉承,缺少真才实学,绝对不能让其具备尊贵的地位,否则很难限制其权力。而对于“高权位、低地位”职位上的官员而言,更要能够具备清晰的自我认知,在行事过程中含锋敛芒,谦虚退让,不盲目追求权力的提升,善于运用柔性的影响力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资治通鉴》为研究领导用人行为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务实的研究视角。在下一步研究中,应进一步探讨“权力—地位”四种模式之下对人才特质的要求,并深入阐释“权力”与“地位”之间的转换机制。这对于规避组织中的用人风险,提升人才配置的效能都具有积极意义。总之,中国化的领导科学研究需要结合多方研究成果,冲破固有研究范式的窠臼,从中国情境下的问题出发,构建出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提供更好的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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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中国领导科学》2020年第4期

原标题 | 《资治通鉴》中的君主用人行为 ——“权力—地位”四种用人模式的探讨

作 者 | 江 文,北京市领导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共北京市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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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程冠军 责 | 李少军  | 王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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