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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关于立案审查审批权限的几个争议问题

 重整行装 2020-09-23

作者:武汉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邓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突出了严格执行请示报批程序,其中关于“请示、批准”等表述近80处之多,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在执行规则过程中,各级纪检机关特别是基层纪检机关对立案审查的审批权限依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还存在争议,必须予以厘清。

一、立案审查是否均须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

执纪审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旗帜鲜明的讲政治。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是执纪审查工作刚性原则,有力体现了执纪审查的政治性。

正因有此规定,各级纪委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往往会面临是否所有案件立案审查均应须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的问题。在实践中,各地做法和模式没有完全统一,有的将本级纪委拟立案的全部案件均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有的仅将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违纪问题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立案。

规则第六条明确提出了监督执纪管辖原则,即“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上述规定都强调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扛起一级责任,既不上推,也不下泄。

因此,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呈报的立案审批主要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党组织违纪案件,这也符合规则和党内监督的精神实质。

二、上级纪委提级审查如何审批

规则第八条对提级审查进行了规定,上级纪委必要时对下级纪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下级党委管理干部违纪问题复杂、影响重大,下级纪委又不便审查的,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纪委可直接提级审查。

各地对提级审查的立案审批权限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就发生过,某设区市纪委直接对所辖一村支部书记立案审查,本案由该市纪委书记直接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该案如果由区或街一级纪委立案审查,审批权限顶多至区委书记或街道工委书记,该案现由市纪委书记批准,其审批效力层级更高,审批程序更严格,符合规则本意。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上级纪委书记认为案件比较特殊,有必要报同级党委书记批准或掌握情况,也可履行报批或报告程序。

三、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如何审批

实践中,一些纪检机关派驻纪检组认为,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的审批程序也应当执行规则第二十六条关于立案审查呈批报告须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规定,有的甚至认为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工作应报驻在部门党组书记批准。

上述认识存在两方面误区:

一是派驻纪检组不是一级纪检机关,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关于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主要适用于纪检机关;

二是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要问题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这里着重强调了通报,而不是报告。

因此,派驻纪检组作为派驻机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同级党委,驻在部门虽然有一级党组织,但是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使有重大监督执纪问题,也仅仅认为在必要时可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通报与报批有着本质区别,如果监督单位的工作需由被监督单位来批准,这与派驻机构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

那么,谁来审批派驻纪检组的立案审查工作?

派驻纪检组既然是依据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那么派驻纪检组开展执纪审查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同时,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派驻纪检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对各地予以了“授权”。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在贯彻规则总的要求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不搞“一刀切”。

目前,湖北省武汉市规定,派驻纪检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经派驻纪检组组长召开组务会研究决定后,即可予以立案审查,向派出机关报告后,再向驻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这既强化了派出机关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又理顺了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的审批体制。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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