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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疫情防控期间文件汇编和解读

 建筑one 2020-09-24

【引言】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较大,针对此次疫情可能导致的建筑施工企业行业风险,公司对相关部门近期发布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各部门、各分公司、各事业部应结合项目特点研判,尽量规避、降低疫情带来的风险。

小编梳理了20多个问题,分享如下:

【开/复工前的注意事项】

遵守当地规定,甲方参与。与甲方协商费用分担、价格调整、赶工费用、支付时间等进行协商。

【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1、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宣布:这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2、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民二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二〔2020〕1号)均发文

3、GF-2013/17-0201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蔓延全中国、惊动全世界,各级政府、卫健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均命名为疫情。由此可以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5、国际工程合同、贸易和航运需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适用法。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应当顺延工期-----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转载。

2、因不可抗力提出解除合同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即使合同履行的成本会提高。

3、确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可免责,分供分包合同也一样。

4、不能免责工期延误的情况如下:

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延误(已经发生。工期延误后发生疫情的,延误之时至疫情发生前的损失,仍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现在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后再发生延误(可以预见)措施落实不当在复工后发生疫情(可以克服)非因疫情直接导致的违约(没有因果关系)扩大的损失(违反法定义务)。

【施工企业如何申请工期顺延】

1、不可抗力书面通知。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此次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原定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并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事件结束后28天内应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提供必要的证明。

由于此次疫情众所周知,对本次疫情无须提供相关证明。但就此次疫情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失,建筑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提示:虽疫情系众所周知,但疫情影响的程度,如延期的期间等均有所不同,故1、就本次疫情导致开/复工期的延期期间,尽量保存当地政府的相关公告与通知;2、开/复工后,工地复工人数统计)。

3、采取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如原劳务工人主要来源于主疫区,应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分包企业补足相关劳务人员;在原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法及时供货情况下,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在项目管理人员因无法及时到岗时,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

【停工费用如何分担?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转载。

1、施工总承包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4/17-0201)通用条款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有发包人的赶工指令,书面)(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总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试行)(GF-2011-0216)17.2不可抗力的后果(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总承包: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征求意见稿)(提示:该文件未发现有权威的出处,建议审慎援引部分内容,或咨询省市造价站)

1)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一般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和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延长租赁期等费用,以及疫情期以后发生的人工不足、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导致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企业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健康监测等防疫制度,要“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和防护人员补贴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施工现场应做好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保存工作。请明确该专项经费是否计取销项增值税。(山东省做法: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3)施工降效费用。疫情期间复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施工降效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建议对降效费用有一种明确的计算方法,如人工和机械费乘一定的增加系数。

4)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批准。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6)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注意:现在工程现场停工期间的照管分二部分,一部分施工单位是为了照管自己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工作,该部分费用经分摊后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也在实施对建设单位的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照管),双方根据现场的情况双方协商费用,分摊后进行签证,作为付款依据,由建设单位承担。

【停工费用范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停工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人员工资)、材料设备费(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或仓储措施的材料设备中的保管或仓储费用、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施工机具费用(主要指其中的租赁费、折旧费等)、企业管理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规费、税金,但不包括利润及其他间接损失。应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来计算。

【停工时间的确认】

虽然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不早于2月9日开工。但考虑到施工行业惯例是一般是元宵节后开复工,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应从元宵节后开始起算停工时间,计算到实际开复工止。(提示:该停工期间的计算尚未有明确规定,具体在确定停工期间时,建议一方面遵照当地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与监理、业主进行书面形式的确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征求意见稿)(提示:该文件未发现有权威的出处,建议审慎援引部分内容)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春节后计划复工时间起至浙江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之后因市场因素影响工期,则双方另行协商办理。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以及疫情期以后的市场调整期和适应期情况,合理考虑人工不足、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索赔】

因瘟疫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能否作为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来处理

【防疫费用如何承担?

1、疫情防护费,是指施工单位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2、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执行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疫情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此种费用的性质类似于按政府法律规定新增加了一项措施费用】

3、性质归类于措施项目费。

4、浙江省住建厅[2020]10号文件《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规定:疫情防疫期间继续施工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按实际支出列支是否可以?】(提示:如确实有较大的出入的,则建议保留好相应的票证、凭据)

5、在当地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引用“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合同条款,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政府就疫情发出的通知和规定,可以作为法律变化的依据。具体费用标准可以协商确定。

【疫情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如何索赔】

合同对价格波动调整有约定的,一般按合同约定处理。2013/17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约定的,在风险幅度以内,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幅度以外,由发包人承担。

EPC合同:一对人工材料进行动态调整的,对承包方影响不会太大,但补差时间很重要;二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矛盾尖锐。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民二庭发文规定: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救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对于人工材料价格固定的合同,如果疫情影响对价格影响非常大,可以各地政府和法院出台的文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纠纷。(提示:建议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形成纪要文件)

浙江省住建厅浙建办[2020]10号文件《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第5条规定: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如何处理与分供分包方的关系】

1、友好协商,共度难关。建筑企业应与分包分供商友好协商,就涨价、付款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共担风险和损失。

2、针对此次疫情的影响,根据分供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时间、分包工期、价格、付款时间、标的数量等均可能受到影响,对于分供分包合同中相关约定事宜与实际不再相符的部分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涉及到合同内容变化的,签订补充协议。

3、分供分包合同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免责,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适当变更。例如:周转材料的停租、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提示:凡有确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避免日后引发争议)

【如何发放此次疫情停工期间工资?

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

劳务工人工资发放:

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不太固定,基本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或完成的工程量发放工资,如果没有出勤或完成工程量,是不发放工资的。

大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劳务分包工程量和提供的辅助材料设施的数量来计算劳务分包合同报酬的,如果工程停工,除非发生停窝工损失,导致劳务分包企业需要向停窝工的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否则建筑企业是不需要向劳务分包企业给付停工期间劳务分包工程款的。

员工治疗或隔离期间支付报酬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绍兴中院 】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施工方以疫情原因抗辩工程质量瑕疵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疫情防控期间驻守工地的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有权向建设方主张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从严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协议效力,避免损害农民工利益。

对受疫情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引导当事人就宽展履行期限、减免违约金等重新协商,鼓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推动重大和涉民生建设项目及时复工。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继续履行无望的,加大纠纷化解力度,引导双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对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申请或未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但确系受疫情影响导致工期顺延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整。对于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因疫情导致未能履行的未完工程采取“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计入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所产生的损失,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

确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当事人主张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悖离实际造成的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文件解读-山东】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关于工期调整工期

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文件解读-湖南】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 7号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文件解读-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二、承包人需要承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

三、发包人需要承担:

1、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2、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

3、相应的赶工费用

4、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无锡市住建局日前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文件解读-郑州】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文件明确,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本政策自印发之日(2020.2.13)起实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

【文件解读-厦门】

厦门市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厦建筑【2020】7号

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号)。招标公告在厦建筑【2020】5号文件实施前发布的,人工费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疫情期间(2月11日至疫情结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应执行厦建筑【2020】5号文,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号)。招标公告在厦建筑【2020】5号文件实施前发布的,人工费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疫情期间(2月11日至疫情结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应执行厦建筑【2020】5号文,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厦建筑【2017】91号)的,应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三、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四、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停工期间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文件解读-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2020年2月9日,节选)

要求建立建筑材料供应工作协调机制和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发现有恶意涨价行为及时查处,跟踪、协调和指导市场材料和人工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

【文件解读-青岛】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建管字〔2020〕2号

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文件解读-三明】

三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

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措施费计算工程造价。鼓励免除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免除投标担保。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防疫应急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在3个月内补齐材料,先行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

【文件解读-云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建科函〔2020〕5号 2020年2月13日印发

一、工期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复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相关要求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和预警预报;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总结】

1、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其影响,可以部分或合同免责(包括工期顺延),但必须依法通知对方。

2、施工合同防疫费用、停工费用、价格上涨费用、赶工费用等和分担,合同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履行会导致明显不公的,可按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和共度难关精神,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求和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4.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提示:作为施工方,建议及时将相应的价格公示,政府公告予以留底)

5、因每一合同性质及其约定千差万别,企业在处理因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时,应咨询专业律师,并作出合理应对。国际工程承包与国内合同差异较大,建议根据其适用法,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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