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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质证

 荷香月暖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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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质证


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对事实的把握主要靠审查在案证据来展开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质证),刑事律师在质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据是否案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基本属性,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要审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或者证明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或者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相关事实不得予以认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必须由相关的书证、物证、音像视频、电子证据等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相印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属孤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必须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案件事实,必须严格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从而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并且要凭借经审查完全具备证据资格且证明力强大的证据来审查判断案件的事实,不可以主观臆断,想当然地判断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涉案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或者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依然不能认定案件相关事实,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如何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对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音像视频证据等客观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有没有证据提取笔录、相关录音录像视频证实提取过程,要注意审查有无见证人见证提取过程,见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具备见证资格。如果见证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见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见证资格,见证无效,证据提取过程违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在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在取证时,有无书面告诉被取证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有无书面告知被取证对象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没有书面告知的,则取证方式违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对相关言辞证据进行审查时,还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在取证时有无刑讯逼供现象,有无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来逼取当事人的笔录,有无采用威胁、欺骗、骗供、诱供等违法方式取证。若发现上述违法取证线索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告知办案机关,申请调取现场录音录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办案机关排除上述违法证据。

如何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刑事诉讼最本质、最重要的要求,丧失了真实性,事实认定就会出现错误,就会出现冤假错案,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司法公信力将会遭受严重的质疑和损害。

对证据本身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性,是否确实存在这样的证据,书证的原件或者物证的原物在哪里,和证据的照片、复印件、复制件是否一致,是否有提取笔录、见证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提取、保管的过程,提取后有无及时封存,封条是否完整,需要在一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保管条件下才能保管的微量元素、化学物质的保管是否符合保管条件,是否发生了化学变化或者变异,是否能够排除伪造、变造、损坏、污染、混同的合理怀疑。如果有证据证实证据被伪造、变造、损坏、污染、混同或者发生了化学变化、变异,丧失了原物的本质特征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如果证据的提取、保管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排除上述合理怀疑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对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书证,要注意审查是否确为制作人本人亲笔书写、亲自制作,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还要注意审查书证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是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要注意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是否与在案客观证据矛盾,其历次证言之间是否互相矛盾,同一份证言中前后内容是否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是否互相矛盾,与生活常识是否矛盾,其在笔录上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笔录内容与其陈述是否一致。

刑事诉讼证据只有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且有相关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断证据具有真实性,才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对证据的关联性如何进行审查。刑事律师在质证中,要善于从审查证据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及关联程度的高低来审查判断在案证据,设法打掉那些与案件无关或关联程度低的证据,从而斩断控方证据体系,动摇其指控逻辑,实现有效辩护。

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资料具有证据资格的必备要件。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必备的基本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复杂多样,有直接联系,有间接联系,有必然联系,有偶然联系;它反映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在刑事案件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案件事实有关,有关联的证据有:与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过程的证据,包括何人、何种动机、何种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等七要素的证据;能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证据;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犯罪情节有关的其他证据等。在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越高,比如说与案件存在直接联系的、有必然联系的证据,其证明能力越强,则证据越被采纳的可能性越大。故刑事律师在收集调取证据时,要注意收集那些与案件关联程度高的,与案件存在直接联系、必然联系的那些证据。

刑事律师在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时,首先要对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审查,若与案件有关,还要进一步审查与案件关联程度,与案件存在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是偶然关系还是必然关系。若证据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的,则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证据与案件存在关联程度不高,仅存在偶然联系、间接联系的,还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若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极为严格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有根据的、合理的怀疑。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所有定案的证据除了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属性外,依据证据规则和逻辑推理,所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推断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性的,不可以得出其他结论。如果可以得出其他结论,而且这种结论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具有排他性,案件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案件必须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来认定事实,不可以依靠可能、或许、大概等模棱两可的推论定案,不可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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