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送月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之前猪哥写过《中秋发月饼不简单,竟然有这么多税事》一文,有些单位会采购一些月饼送给客户,我们来看看送月饼又有什么不同。 01 1、购进时 由于购进的月饼用途是用于外部招待,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外购的月饼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认证的情况下)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发放时 外购的月饼用于招待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范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认证的情况下) 或者: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猪哥提醒:这里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按规定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却又需要视同销售,自相矛盾,十分不合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也就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观点二: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无偿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视同销售,那么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现在主流的观点还是需要视同销售,同时进项税可以抵扣。猪哥建议,实务中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1、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用于交际应酬,资产所有权属已由企业转变为客户,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收入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由于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产生了会计和税务的差异。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月饼的公允价值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假设外购时候的月饼价格为100,000元(不含税),即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增100,000元,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中,填写示范如下: A105010表填好之后,会自动跳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和13行,如下图: 你会发现,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正负相抵后,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无影响,有人就会说这样做没有意义。 那你错了,猪哥告诉你,经过视同销售调整过后,扩大了本期收入金额,对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的列支上限是有影响的,这也是对企业有利。 2、另外,招待赠送的月饼作为业务招待费,需要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赠送月饼,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扣个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其实是一种实物所得,需要计入个人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猪哥想在这里说一下,企业如何计算这块代扣代缴的个税以及如何申报。 1、如何计算 假设赠送的月饼价值1,000元(一般就是外购的含税价),正常的理解是,个人获得了1,000元的所得,应扣缴20%的个税,即1,000×20%=200元。但是这种情况不现实,总不能送月饼的时候,让对方掏200元的现金,和对方说,我帮你扣个税。猪哥要是客户的话,我宁愿不要了,谁知道这个月饼值不值200元。总之一句话,实务中这么操作不现实。 通常这块的个税是由企业来负担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的时候,应当按照税后金额先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计算税款。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税率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即扣缴个税1,000÷(1-20%)×20%=250元。由于是企业负担的个税,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2、如何申报 换做以前,这块个税的扣缴申报确实是个难题。接受赠品的个人一般都不会主动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企业在活动中一般也很难取得个人信息。 但是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的【汇总申报】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赠送的月饼,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随机赠送礼品”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使用汇总申报,不需要逐个身份证号码录入。这个申报方式同样适用于现在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企业给用户发红包的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