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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版《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其他适用规范)

 建喜图书馆 2020-09-30

目   录

  •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

  • 二、治安管理

  • 三、反恐怖主义

  • 四、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

  • 五、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六、交通管理

  • 七、禁毒

  • 八、移民和出入境管理

  • 九、其他

  • 十、其他适用规范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九,十)

九、其他

(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53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40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规定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109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规定的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108条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第766条至第776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64条、第68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766、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767、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76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769、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770、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
771、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772、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773、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774、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775、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776、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八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法律)
777、阻碍情报工作(第28条)
778、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30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分别按照本意见第111条、第102条、第105条的规定执行。

(八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第1款、第76条、第77条、第7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79、毁坏林木、林地(第74条第1款)
780、盗伐林木(第76条第1款)
781、滥伐林木(第76条第2款)
78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77条)
783、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第78条)
十、其他适用规范

(一)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例如,本意见第4条中的“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第5条中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17条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第18条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的多个行为属于选择性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行为人仅实施了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资金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资金”;行为人既实施了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开立银行账户行为,又实施了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仅实施了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境外非政府组织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既实施了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行为,又实施了非法资助宗教活动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境外非政府组织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

(二)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在具体表述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行为人既实施了买卖公文行为,又实施了买卖证件行为的,则违法行为名称可表述为“买卖公文、证件”。

(三)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后括号中列举的为该行为的适用法律依据,其中适用“和”和“及”的,是指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援引相关法律依据。例如,本意见第179条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法律依据应当同时援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

(四)公安法律文书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需要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和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上位法和下位法均有规定,且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行为表述和处罚都一致的,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引用上位法。如果下位法行为表述或者处罚幅度是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的,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同时引用上位法和下位法。

(六)对同一条文既规定了个人违法行为,又设专款规定单位违法情形的,引用法律依据时,对个人处罚时引用规定个人违法行为的条款,对单位处罚时应当同时引用两个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第2款规定了单位有第1款行为的处罚。对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时引用第73条第1款;对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时应当引用第73条第1款和第2款。

(七)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行为规范未作表述,仅表明违反本法(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对这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依据应当同时援引设定行为规范的条款和设定法律责任的条款。

(八)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公安部2015年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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