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才予受理并进行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和管辖范围的。 4、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关印证资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牌、员工手册、工资发放记录、涉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等)。符合上诉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对因同一事由的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行代表1-3名,并填写(投诉委托书)。 二、根据《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市府办函( )081号)规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以下监察对象实施管辖: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省属及以上驻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省属及以上驻泸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 4.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 5.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非国有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建筑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7、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事项; 8,其他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除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管辖。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 投诉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投诉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的请求事项。 四、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雇工之间的劳务纠纷。 4.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勒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末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末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六、案件办理时限要求: 受理举报诉讼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时间60-90个工作日。 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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