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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企业忘记做社保减员,能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

 江中鸟6933 2020-10-13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操作是员工入职即参保、离职即停保,确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粗心大意的HR忘记为离职员工办理停保,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一审法院

公司诉称,王某离职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

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还返该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所致,但公司损失属于给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一审判决王某向公司酌情返还所缴社保费37000余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

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对该利益并未实际占有,也无法对该利益进行支配和控制,并不符合取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征,属于未成就的不当得利,待条件成就时,公司方可主张返还。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名下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并不属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该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尚未成就,故公司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也显失公平,公司可等条件成就后,王某实际上取得了该保险利益,再另行主张返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案情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一般认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指的是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影响,得到利益不受环境制约,获得财产不受时间限制。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来确定。

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该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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