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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是否一定能赢官司

 神州国土 2020-10-14

□ 李慧迪 路泽康

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要求还钱,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郭某与汪某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向郭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4个月,汪某每月25日支付郭某利息4500元,同日汪某为郭某出具借条一张,汪某母亲霍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来,郭某与汪某解除了恋爱关系,又因生活压力、情感受挫患上精神疾病,便委托父亲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霍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霍某以原告郭某仅仅以借条为由主张债权没有法律依据,对借款事实也不予认可。郭某某称当时借款时是现金交付,但汪某因公司破产在外讨债,下落不明,无法出庭佐证,霍某因年事已高对借款的事实和经过已记不清楚。霍某随即对借条上自己的签名笔迹和指纹提出了鉴定申请,却因无法提供比较有公信力的签字文本,无力负担昂贵的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亦无法开展。

法院经审理,原告仅以借条主张债权,在证明力上有所欠缺,争取调解才是本案的最好解决方式。郭某某表示,女儿郭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钱治疗,希望被告能一次性偿还借款方便女儿尽快治疗。霍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愿意代儿子汪某偿还借款,但由于资金有限,只能一次性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剩余本金及利息无力偿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霍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就此化解。

说法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

应当如何判定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不能根据借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郭某虽然仅以借条主张债权,但因借款金额不大,郭某与汪某恋爱是借款发生的重要节点,借款的形成背景基本清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霍某是否系担保人的真实性却很难认定,再加上被告汪某下落不明,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引发出了诸多矛盾。此案中,法院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和发生经过,引导双方解决纠纷,使双方的诉求和主张都得到了相对平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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