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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万年】之二十九:宗法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自然自觉自在 2020-10-14

        周王朝实施的分封制,其根本是宗法制。所谓的宗法制,一言以蔽之,就是利用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维护尊卑贵贱的社会政治制度。可以说,不了解宗法制,就不可能了解中国政治、历史、文化、社会。

        宗法制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宗族家长制度,早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就有所萌芽。要了解中国社会,就必须了解宗法制,它构成了我国早期社会的等级关系。到周王朝建立时,宗法制作为一项维系贵族间关系的政治制度,与分封制紧密结合起来,达到了完备的程度。从周开始,中国社会延续了3000多年的宗法制,陈忠实的《白鹿塬》中的白稼轩运用的就是宗法制的演进制度。

        周代宗法制的核心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天子、诸侯、卿大夫在确定继承人的时候,首先是嫡子(大老婆生的儿子)中的长子,庶子(其他老婆生的儿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也不能作为继承人,这就是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周王自称天子,由嫡长子世世代代相传,其余嫡子和庶子则被分封到各地去当诸侯;诸侯国君的嫡长子继承诸侯之位,其余的儿子则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继卿大夫之位,其余的儿子为士。嫡长子与众庶子有双重关系,既是兄弟,又以是君臣。

        宗法制的等级尊卑观念非常严格,它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将权力继承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间进行权位和财产的争夺,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宗法制中,有大宗和小宗之别,周天子是天下共主,是所有姬姓贵族的大宗;诸侯国国君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诸侯国内对卿大夫而言却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国而言是小宗,在其封邑内对士却是大宗。无论大宗小宗都必须树立“尊祖”“敬宗”的观念,所谓的“大宗维翰,宗子维城”,意思就是各级“小宗”都必须集合在周天子的周围,对周天子无限地崇敬,这就是“敬宗”。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即嫡长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所以,“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周王朝通过建立系统而完整的宗法政治制度,在全国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正所谓“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革者也。”

        周王朝时代,宗法制仅适应于姬姓贵族内部,同异姓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周代有“同姓百世不婚”的规定,姬姓贵族娶妻必须娶异姓贵族的女子,而异姓贵族娶妻也多从姬姓女子中选择。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孔子的《春秋》对此多有佐证,这种婚姻关系是宗法制的重要补充。

        从实际效果来看,宗法制血缘关系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政治制度,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封国的实力一旦强大起来,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会减弱,东周时代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割据的局面就是因此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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