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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不给交社保想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的人说胜诉后也不能补交社保,这是为什么?该怎么办?

 徐振亮律师 2020-10-16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但是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直接要求缴纳社保,不意味着无法实现补缴社保的目的。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方式。

(1)第一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当然需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即便证据不足,也要要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防止超过两年行行政处罚时效。

(2)第二步,如果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会建议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3)第三步,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生效裁判文书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文书,重启社保征缴程序,劳动监察大队会向用人单位下达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通知书。

(4)第四步,单位持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通知书到社保征收部门便可补缴了。

(5)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不缴,社保部门会对单位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途径,基本可以实现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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