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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与事业单位间产生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刘冲伟律师 2020-10-16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七条规定:“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亦即,职员与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应首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中,仲裁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中,仲裁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及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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