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们学习民法典的第三十五天。 今日学习内容:共有(一) 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数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处分权,对物的支配权利及于标的物全部。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约定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其它,例如家庭共有的祠堂、学田、族产等。
1.对共有物保存、使用、简单改良与修缮可采用协议管理和共同管理两种方式。 2.对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及改变性质或用途 共同共有:全体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包括对共有物的维护、改良、利用产生的费用及税费、保险费、对他人造成损害支付的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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