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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姜解《民法典》之二九七~三〇〇

 Wain X-Ding 2023-05-12 发布于安徽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类型】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理解与评点】

1.本条是对共有的定义和分类。共有与单独所有相对应,是民法上所有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依照本条规定,共有人可为组织或个人。这种定义又是《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粗糙的表现。“物权编”中有关物权主体的概念很多,除区分所有权主体为“国家”“集体”“私人”外,还有“单位”“组织”“个人”和各类“法人”。这些主体概念间的关系、区别何在,可能是研究“物权编”的学者们最头疼的问题。

2.学理上一般认为,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则为准共有。共有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特定的同一项财产,该财产可能是单一物,也可能是集合物,也可能是权利。

(3)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共有物上的所有权只为一个所有权,只是所有权人为复数,仍然符合“一物一权”原则。

3.本条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如何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或者如何定义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重要课题和难题。据华东政法大学李锡鹤先生考证,中国大陆民法学家其实并未完全说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也未彻底阐明共同共有“共同关系”的实质,大多著作对共同共有的基础“共同关系”或空泛界定,或循环界定,或不作界定,实际上并未明确两类共有的区分根据[1]。如此疑难的问题,我自然更说不清楚。既然《民法典》如此规定,我们就做胡涂生,不费这个力了。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理解与评点】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与共同共有相比,按份共有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各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一定的份额,该份额,又称“应有部分”,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所得行使权利的比例,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量上应享有的部分。它是抽象的,是份数上的划分,不是对共有物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也不是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权能的划分,它不局限于共有物的某特定部分,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的任何微小的部分上。按份共有中的份额可以等份,也可以不等份,份额的多少,通常依共有发生的原因确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理解与评点】

按照本条规定,共同共有指数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他们基于该共同关系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基础,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关系有夫妻关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其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而不局限于共有物特定部分。

第三百条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与评点】

对共有物,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利和义务。该管理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和利用。如何管理共有物,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法律允许由共有人约定。如无约定,则均有管理权利和义务。本条的主要问题在于,当共有人未约定如何管理时,共有人均享有的管理权利和义务是何性质,如何行使管理权利,又如何承担管理义务?自义务角度,似乎可以将其理解为连带债务,而自权利角度,共有人间共同行使管理权至少有两种极端情形,一是均不行使管理权,二是争夺管理权。均不行使管理权是共有人对管理权的放弃,基于民事权利“私权”特性,法律自无干涉的必要。如因此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义务,各共有人应当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如争夺管理权,势必产生矛盾,进而形成管理约定(分管契约)或分割共有物。

[1]李锡鹤《物权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第一版,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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