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类型】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理解与评点】 1.本条是对共有的定义和分类。共有与单独所有相对应,是民法上所有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依照本条规定,共有人可为组织或个人。这种定义又是《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粗糙的表现。“物权编”中有关物权主体的概念很多,除区分所有权主体为“国家”“集体”“私人”外,还有“单位”“组织”“个人”和各类“法人”。这些主体概念间的关系、区别何在,可能是研究“物权编”的学者们最头疼的问题。 2.学理上一般认为,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则为准共有。共有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特定的同一项财产,该财产可能是单一物,也可能是集合物,也可能是权利。 (3)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共有物上的所有权只为一个所有权,只是所有权人为复数,仍然符合“一物一权”原则。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理解与评点】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理解与评点】 第三百条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与评点】 对共有物,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利和义务。该管理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和利用。如何管理共有物,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法律允许由共有人约定。如无约定,则均有管理权利和义务。本条的主要问题在于,当共有人未约定如何管理时,共有人均享有的管理权利和义务是何性质,如何行使管理权利,又如何承担管理义务?自义务角度,似乎可以将其理解为连带债务,而自权利角度,共有人间共同行使管理权至少有两种极端情形,一是均不行使管理权,二是争夺管理权。均不行使管理权是共有人对管理权的放弃,基于民事权利“私权”特性,法律自无干涉的必要。如因此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义务,各共有人应当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如争夺管理权,势必产生矛盾,进而形成管理约定(分管契约)或分割共有物。 [1]李锡鹤《物权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第一版,第367页。 【作者介绍】 |
|
来自: Wain X-Ding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