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以及保管规定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议单位使用时候建立电子台账,内部管理方面,方便查询发票开具情况。外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台账建立很简单,现在增值税发票都是从税控系统开具,可以每月导出明细保存。至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目前没有这种情况,税务直接可以从系统可以看出你的发票使用情况。如果有异常会进行核查,比如发票突然增量或者减量。 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版是没有存根联的,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五联版本的有存根联。但凡有存根联的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都是需要按规定保存的。 如图,厚厚的存根联按册装订保存,以备检查。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必须全联次收回后作废,然后保存;不符合作废条件退回,需要收回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收回发票和和红字发票均需要保存。销售折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收回发票只需要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包括折让合同或协议、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等)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常按二维码,欢迎加微信进专业税务交流群和更多同仁交流,取长补短。(备注:进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