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没做收入也要纳税?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我们先来看一个稽查案例

2014年12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规格为4P5的数字缆2000箱、规格为4P5E的数字缆2200箱给联通公司沈阳分公司,货物价值分别为737,149.14元、807,782.98元,因未收到货款,未结转销售收入,但已经取得对方单位收货人签字的《送货签收结算凭证》作为索取货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已发生,造成少计2014年12月销售收入1,320,454.80元、销售成本1,257,576.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24,477.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补提2014年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24,477.32元, 补征增值税224,477.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补计销售收入1,320,454.80元、扣除销售成本1,257,576.00后,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62,878.80元,补征企业所得税15,719.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桥归桥,路归路,不要以会计核算思维来判断税收义务。

很多纳税人有种误区,觉得我钱都没收到,凭什么让我纳税。就像案例中的企业,货物发出了,对方也签收了,觉得货款还尚未收到就未确认会计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企业觉得我未收到货款,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原则中的「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不满足条件」。因此未进行收入核算,未确认会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但是企业就忽视了我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相对苛刻的。以上条件从税务角度已经满足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真是税会差异不重视,赔了夫人又折兵。
你不开票,没收款就不用申报增值税吗?这个案例告诉你,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本案例中,纳税人已经取得对方单位收货人签字的《送货签收结算凭证》作为索取货款的凭据。已经满足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纳税人没有按时间申报增值税,形成税款滞纳。

你会计没确认收入,就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吗?这个案例也告诉你,不一定。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没有强调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遵循谨慎性原则。

所以,做个好会计不易!

精财会、通财税、晓投资是你一生不懈的努力方向!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