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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的每笔钱都扣过个税?凭啥现在还要补?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挣的每一笔钱都纳过个税,为什么汇算还要补税?最近有个朋友非常郁闷,她个人所得税汇算后要补税1万多,她非常郁闷,同时也非常纳闷。


"二哥,我不管是工资,还是在外挣外快的钱,我拿钱的时候支付方都给我扣了个税了,为什么汇算还要让我补税?我实在是想不明白。

这位朋友的困惑不是个别现象,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开展以来,有不少需要补税的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特别是看新闻、看着身边一些朋友都还能退税的时候,他们这种困惑就更深刻了,这种困惑对于一个财税相关从业人员来说不算什么,很容易就理解了,但是对于很少和个人所得税打交道的朋友,这种困惑可能会一直在。

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我们还要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开始啰嗦。

2019 年 1 月 1 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原税法11个税目变成了下面的9个。


更为关键的是,我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9个税目中的前4项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下称综合所得),实行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所谓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这是综合所得的一大特点,和分类所得算法就是不一样的。以前我们都是分类所得,每项所得预扣即终扣,你平时获得报酬时候支付方扣了就完事了,所以一直以来,我们形成的印象就是支付方已经扣了个税了,就不会存在再补税一说了。

现在不一样了,综合所得里面的每项所得平时扣了税并不一定是最后的结果,只能叫预扣,最终会合并起来再拉通算一次,多退少补,既然存在退税,肯定也就存在补税,为什么会存在补税?这个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最典型的就是因为你多处所得合并后抬高了税率档次所致。

 


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我们具体以案例形式来分析一下。

比如程序员小张2019年收入和预扣税金如下


A、B、C、D,4个公司在日常支付小张报酬的时候都是依法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其中C公司支付的是稿酬,但是预扣税额是0,为什么呢?因为3301是多月收入的合计,具体明细如下:


我们看到,公司每个月支付给小张的金额都未超过800的标准,所以C公司就是支付申报但是预扣为0。


按照上面稿酬的预扣预缴公司,每个月的收入都未超过4000,减去800后收入额都是负数,自然就没有税金预扣,所以全年预扣是0。

D公司是支付的劳务报酬,按照下面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候的算法。


小张每个月的劳务报酬预扣的税金明细如下:


总的扣了4936.08,具体怎么算的?

比如最后一项5304.06的收入。

那么预扣的税额=5304.06*80%*20%-0=848.65。


我们再来看看A、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

小张的专项附加扣除,社保公积金都是在B公司购买的,假设小张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下: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B企业全年应该为小张预扣多少呢?首先算应纳税所得额。
=138648.06-60000-37981.46-36000
=4666.60

最后按照税率算下来应该预扣140,但是实际B公司预扣了237.01,多扣了97.01,如果小张没有其他的收入,就只有来源B公司的工资薪金,很显然,他是会退税97.01的。

我们再拉看看A公司的收入,小张从A公司也获得了工资薪金收入,而A公司在预扣时候就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了,因为小张从A公司的收入只有3个月,所以A公司只考虑了15000的减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124925.85-15000=109925.85


我们可以看到A公司也多预扣了500的个税。这些都没有关系,公司在平时预扣时候由于多方面原因完全可能多扣,比如专项附加填的晚,比如算错等等。

好了,我们弄清楚了小张从各个公司得到的收入怎么预扣的税金了,我们按照新个税的要求,再汇总算一下看看小张应该缴纳多少个税?

首先,我们看看收入额,如下图: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再看看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15.8万,我们看看对应的税率档次,有一部分已经跳到20%了,而预扣时候,由于收入额分开档次不高,工资薪金这块最高才10%。


所以最后算下来,由于合并计算收入额的提高,跳档的这部分自然会存在补税了。


所以,小张最终存在补税,补税1662.02

其实我们看到,小张补税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综合所得合并后收入额的提高,导致部分收入适用了更高档次的税率,这块在预扣的时候分开适用的税率档次较抵,另一方面,小张两次工资薪金多扣了减除费用,这块汇算时候只能扣6万,多扣的这部分也存在补税。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小张就出现补税的情况。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 5000 元/月)这种也存在补税。

二哥还是举个例子吧,大家都喜欢看案例。

二哥在A公司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也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了,2019年公司发工资时候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

依次类推如下:

全年单位预扣预缴了54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二哥在B公司还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5000元,这5000元每个月B公司申报扣缴个税,除了减除费用5000,没有任何其他扣除项目。

1月份:(5000-5000)×3%=0元;
2月份:(5000×2-5000×2)×3%-0=元;
3月份:(5000×3-5000×3)×3%-0-0=0元;

依次类推如下:


二哥在B公司的收入预扣预缴的个税为0。

如果二哥一共就这些收入了,2019年结束,二哥从两处一共预扣了540元的个税,这事就这么完了?当然没有。

二哥还需要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而且这种情况基本是要补税的,因为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实际上呢?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只允许扣除6万,也就是一个每个月的5000。

所以,二哥需要汇算再算一次应该缴纳的个税,任意选择一处汇算。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
=(120000+60000)-60000-18000-24000
=78000

这78000适用10%税率


2019年应纳税额=78000*10%-2520=5280
2019年补税=5280-540=4740

  

其实我们从个人所得税算法看出来。

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

如果补税,要么就是收入额合并后增加导致税率跳档,要么就是扣除项减少,导致税率跳档,那么二哥之前和大家说了收入额增加,和多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费用调减的情况。

其实还存在其他情况导致补税。

比如,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假设二哥2019年收入如下,年收入13万,应纳税840,实际也预扣了840,正常是不需要退税或者补税的。


但是二哥汇算时候发现,自己一项专项附加扣除12000填错了,自己不该享受。那么删除后,就存在补税了。


补税1480-840=640。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就是你在获得收入时候扣缴义务人没给你申报,你汇算时候需要自行加上补税。

所以,个人所得汇算并不是都有税退,大部分工薪阶层由于一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平时给你扣缴都是对的,那么其实你基本不存在补税或者退税。

如果你有多处收入,虽然每笔收入在获得时候都代扣过个税,但是并不代表你不需要再补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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