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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粽子送还视同销售?会计是不是太折腾了?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昨天二哥发了一篇文章,说端午节公司购买粽子礼包送客户的税务处理。

具体大家可以看看文章:节前老板粽子送的欢,节后会计税事少不了

文章发出来后有一些朋友就问二哥,二哥,这个买粽子送客户为什么要搞这么复杂,能不能简单处理一下。

我问怎么简单处理?

他说,你这个买东西送人不就是业务招待费嘛,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包括什么呢?一般我们发生的宴请、礼品开支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那么既然是招待费,不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都有规定。

36号文:


实施细则:


你看这里说了,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而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理解我购进的粽子给客户,也是我交际应酬费,我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我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不抵扣进项税就完事了嘛。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你还别说,这么一说好像真有点道理,我相信很多朋友也是这么处理的,购进礼品送人,业务招待性质嘛,这个和我们宴请吃饭也没啥区别感觉。

这个朋友提到这个问题,其实我一点也不惊讶,这个问题我之前也想过,也思考过,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焦点就是到底送礼是视同销售还是属于交际应酬费按不得抵扣处理?更有甚者还说既要视同销售,同时还不能抵扣。

而对于这种争议,其实有些税局还专门做出过相应的政策口径答疑。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安徽税务的意见就是可以不抵扣进项税,然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天津税务局原则上还是要视同销售,但是也要分情况,从宽掌握,如果企业之前抵扣了进项税,那么视同销售,如果没有,可以考虑按交际应酬处理,不视同销售。

当然实践中其实很少,至少我没听说过,既要你视同销售,又不得抵扣进项的做法。

你看,这个问题税务局的理解也存在模糊,并无统一口径,那么如何来理解这个政策呢?政策上说的不是很明白的东西,我觉得我还是要从增值税原理这个根本上来理解。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做财务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二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最后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交税。

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那留做后期再抵,这种“退还”实际没有真金白银的退给你。

 
所以,增值税不重复纳税的前提就是保证这个链接的完整性,我如果有销项,那么进项也得允许我抵扣,这样链条才完整。

如果二哥是个人消费者,那么从超市买了产品后,作为购买方垫付了进项税,最终消费环节链条中断,我不会再销售给下家了,所以我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也就是抵扣)。换个角度,如果企业是最终消费者,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抵扣)的问题。增值税就沉淀在你企业成本中了,很典型的就是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项目。

对于赠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实物转移到客户手里),从最终消费上来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消费了粽子才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赠送环节视同销售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这样做在税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视同销售可以开票),另一方面,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赠送,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赠送,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赠送,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所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抵扣进项税是比较合乎原理的。

当然,如果企业本身作为最终消费环节,比如宴请购进的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直接消费掉的实物产品(酒、粽子等),那么其实一般不会再去划分赠送,就是把企业作为最终消费环节,也不再视同销售。同时,由于此类交际应酬和个人消费在实践中很难划分,所有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应交际应酬费产生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处理。

但是对于单纯的就是购进礼品赠送,虽然在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核算,但是本身实物属性,有继续流转的性质,按照增值税原理,二哥还是建议大家做视同销售处理。这样操作虽然要稍微复杂一点,但是更为稳妥。

试想,如果你没有这样处理,没提销项,进项也没取得专票(失去抵扣权),那么后期如果被检查,补提销项的话,是不是就多负担了?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银行、保险等服务机构,这种情况还是蛮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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