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12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童卫华表示,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童卫华在发布会现场介绍,《规定》共包含三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明确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三是强化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四是强化监督追责。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对投保基金使用实施全程监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0/10/2215/205206849_2_20201022030711584) 童卫华指出,近年来证券行业总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目前整个行业净资本将近1.6万亿元,合规风控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与境外成熟市场及境内银行业、信托业等金融机构相比,证券公司缺乏这种长效、有效的流动性支持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来解决,效果可能不太明显。”童卫华表示,为防患于未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这个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提供支持。通过改善长效机制,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手段,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夯实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国内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于2005年设立,14年来,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被限定在很狭小的使用范围内,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0/10/2215/205206849_2_20201022030711584) 资料显示,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于2005年设立。在《规定》出台前,投资者保护基金被使用范围十分有限,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随着《规定》的实施,投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将有效扩大。2018年,证券公司共缴纳投保基金27.787亿元。各家券商所缴纳的投保基金金额,与分类评价结果直接挂钩。AA类券商需要缴纳当年营收的0.75%作为投保基金,A类券商需要缴纳营收的1%,BBB类券商需要缴纳1.5%,BB类券商需要缴纳1.75%,以此类推,D类券商需要缴纳营收的3.5%作为投保基金。截至2018年12月底,投保基金公司累计使用市场筹集基金发放投保基金11.018亿元,其中6.489亿元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4.529亿元用于收购个人债权。![](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0/10/2215/205206849_3_20201022030711663)
![](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0/10/2215/205206849_4_202010220307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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