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商机关有权要求投诉人补充消费关系证据

 璞琳说法 2020-10-22

工商机关有权要求投诉人补充消费关系证据

作者‖黄璞琳

纸媒首发‖《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6年第1期


案情:

2015年8月初,X某向Y县工商局寄递了投诉举报信件,称Y县D个体户商场当年7月向其出售的8种预包装食品存在营养成分标注修约间隔错误等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并提出加倍赔偿等诉求。X某附寄的购物小票复印件无人签名确认真实性,且小票复印件所载商品与其投诉信件所控食品的名称相同的只有4种;X某附寄的数份商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均无人签名确认真实性,且能看出其投诉信件指控问题的只有三种食品包装照片。Y县工商局对D商场进行检查,未发现X某指控的食品实物,也未查到相关食品购销记录。Y县工商局于8月中旬向X某寄出《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要求X某收到通知后3日内补充以下证据材料,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一)X某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X某签名确认真实性);(二)购物小票原件(由X某签名确认);(三)存在问题的食品外包装照片单个拍摄打印,做到存在问题之处清楚,注明拍照时间、地点,并由拍摄人签名确认真实性。

X某认为其投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Y县工商局的《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2015年9月初向F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Y县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Y县工商局限期书面告知。


审理:

F市工商局经审查认为:Y县工商局对X某投诉事项作出《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Y县工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X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X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对F市工商局的不予受理决定,X某未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应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应当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而提取复制件的,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数码相机、手机等拍照的冲洗打印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要求消费者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则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据此,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消费身份和投诉主张,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责任核查投诉人的消费者身份,有责任核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主张的投诉事实是否成立,也可根据核查情况要求投诉人补充消费关系证据等材料

(三)本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购物小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食品单件拍照冲洗打印件等证据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规定注明相关事项并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告知申请人若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视为放弃投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X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之要求。F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决定不予受理X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

其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9月24日新修改并于今年12月1日生效的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所作规定就更为明确:“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消费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不过,即使没有此类地方性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也应核查消费关系证据,对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投诉人补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