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起因: 甲工商机关接到投诉乙要求赔偿的投诉举报后,甲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商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指控的商品,也未查到相关商品购销记录。于是甲工商机关向投诉乙寄出:《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要求其收到通知后3日内补充以下证据,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 (一)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本人签名确认真实性); (二)购物小票原件(需要本人签名确认); (三)存在问题物品照片单个拍摄打印,做到存在问题之处清楚,注明拍照时间、地点、并由拍摄人签名确认真实性。 投诉乙认为甲工商机关让其提交《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而后向甲的上一级工商机关丙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甲工商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甲工商机关限期书面告知。 丙工商机关经审查认为:甲工商机关对乙投诉事项作出《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甲工商机关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投诉人乙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乙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工商机关要求投诉人补充消费关系证据的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二)物证)、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应当进行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当调取元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而提取复印件的,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时间、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数码相机、手机等拍照的冲洗打印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第十五条第二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则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以及其他不符规定的投诉,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据此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消费身份和投诉主张,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工商机关有责任核查投诉人的消费者身份,有责任核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主张的投诉事实是否成立,也可根据核查情况要求投诉人补充消费关系证据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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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马敬坡御马独行 > 《纸质投诉举报的答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