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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的适用思考

 璞琳说法 2020-10-22

《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的适用思考

作者‖黄璞琳

广东省工商局牵头并联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 2012),于2012年11月5日发布,2013年2月15日生效实施。在此之前的抽样检验标准,是针对厂家集中存放的批次产品设计的,检验结论只能适用于集中存放的抽样批次产品。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能解决之前抽样检验方法无法判定不在场商品质量,只能以“批次”产品甚至抽样现场留存产品为总体进行质量判定等问题。不少地方工商执法人员提出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适用GB/T 28863— 2012标准实施商品质量抽样检验。那么,该标准主要有哪些内容?适用该标准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规定了在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质量特性进行质量监督时的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和评价程序,仅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是否不符合某一质量要求,不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符合某一质量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散料或分立个体)的监督抽样检验,不适用于生产企业的内部质量控制,也不适用于商品的验收检验。

该标准规定:“监督总体由组织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先验信息情况确定。既可确定为市场上与抽取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同一型号或同一类商品,也可确定为某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

该标准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的计量型质量特性实施质量监督时,应首先根据对生产过程要求的过程能力指数确定商品质量特性的标准差值,根据监督抽样检验的目标与商品的质量特点、消费安全等因素确定监督系数,再结合该商品的质量要求规范限值,确定该商品相关质量特性的监督限值。该标准的附录B《质量特性值标准差的获取方法》,要求质量特性值标准差能反映本行业大多数生产者的质量控制水平,容忍质量水平波动极限值能被使用方接受且不能对使用方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明确标准差由省级及以上商品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制订,检验机构、行业协会、代表性厂家参与制定;获取标准差的方法包括直接采用法和数值计算法。直接采用法是根据相关标准中给出的标准差作为质量监督标准差,或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确定质量监督标准差;数值计算法要收集至少6个生产企业相关商品质量特性的控制数据 ,当各生产企业质量特性值处于统计受控状态时,分别计算出各生产企业的质量特性的标准差,用其平均值作为该质量我改的标准差值。

在样本单元的质量判定方面,该标准规定:“依据所检相关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论,对样本单元进行综合判定。对于不合格的样本单元,判定结果分为A 类不合格、B 类不合格、C 类不合格和D 类不合格四类。  在样本单元上,存在有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A 类不合格;存在有较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B 类不合格;存在有次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C 类不合格;存在有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D 类不合格。”

在监督总体的质量判定方面,该标准规定:“若所检样本单元为A 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A 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B 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B 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C 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C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D 类不合格品,仅判定监督子总体C 类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若样本单元所检项目合格,不得判定监督总体合格,仅仅表明未发现其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

二、对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的评价与适用思考

基于现代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和流程,同一生产者相同工艺相同原料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其质量应当具备均衡性和稳定性。因此,在排除生产环节之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随机抽取符合统计科学规则所需数量的样本并检测出的质量状况,应当能够代表该生产者同一工艺相同原料的同种产品质量状况,尤其是样本质量存在某方面问题的,应当能推定该生产者同一工艺相同原料的全部同种产品都存在相同质量问题。因此,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是有科学依据的,能有效解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存在的面广、量散、已售商品质量判定困难等问题,有利于追溯不合格商品的源头和流向。

但是,GB/T 28863—2012抽样检验标准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技术能力有较高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商品质量监督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质量监督经验、相关商品生产过程信息等方面,目前大多知识经验储备不够,会影响对相关商品质量特性监督限值确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最终影响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的适用。

另外,流通领域抽取检测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其原因既可能跟厂家在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全部或部分批次产品的生产或储运管理控制、全部或部分批次产品的原料投放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或瑕疵有关,也可能跟储运者经销者在储存运输保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工商部门适用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确定监督总体时,应当充分考虑自己所选择检测的商品质量特性不符合监督限值的成因。遗憾的是,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未能明确提示此点。

鉴于前述情况,基层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中适用GB/T 28863— 2012抽样检验标准时,建议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结合自身监管经验及信息、相关公众对待检商品质量的评价反映、待检商品的工艺等特点,准确分析该商品待检质量特性不符合监督限值的成因,是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管控、原料投放有关,还是跟储运者经销者的储存运输保管有关,合理地确定本次监督总体范围。即,确定为某个特定经销者或某一区域特定经销者与样品同一型号或批次的商品,还是确定为与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的同一型号或批次的商品,或者确定为与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

二是对商品的计量型质量特性实施质量监督的,确定标准差值、监督系数、监督限值应科学合理,要符合监管目标和保障消费安全的需要,符合该商品的质量特点及生产过程的实际控制能力。采取数值计算方法确定标准差的,务必收集有代表性的不少于6家生产企业的相关数据,并由省级及以上工商部门组织制定。

   三是要确保被抽样监督的经销者和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测结果的质证权、复检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要依法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样监督的经销者,以及样品标称生产者;经销者、标称生产者依法申请复检的,要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复检机构。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样品不合格是出厂后储运保管等原因造成的,或者样品不合格是样品批次产品的生产流程、原料投放出问题,该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没有缺陷,其他批次产品不存在问题的,工商机关应当合理地缩小样品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样本单元质量判定为A 类、B 类或C 类不合格,而标称生产者拒不提供相反证据,或者提供的相反证据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且现有证据足以排除样品质量不合格是出厂后储运保管等原因造成的,工商机关可按抽样检验方案所确定的监督总体范围和质量判定规则,判定该生产者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不合格,甚至判定该生产者生产的与样品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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