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判例,股权转让逾期未付转让款,是否构成未实现合同目的?

 昵称26711945 2020-10-22

导读

五四青年节源于中国1919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导读:
最高法院判例,(2015)民二终字第340号以及(2017)最高法民申487号,转让股权,受让方逾期未付转让款,是否达到未实现合同目的?

740万元转让22.22%股权,200万元逾期未付

曹某、张某、丁某、张某共同投资成立怀来县万隆钢铁公司,其中曹某享有万隆公司22.22%的股权。经营几年之后,曹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曹某自愿将持有的万隆钢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的价款为740万元。转让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40万元;第二次自股权转让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
如到期张某未付清全部款项,曹某有权选择依本协议索要相关款项或者继续行使余款的相应股权。后发生纠纷,曹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判令张某返还价值10260万元的22.22%万隆钢铁公司股权。

最高法院认为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740万元,张某已经支付了540万元,尚欠200万元未予支付,应当构成一般性违约。
(二)、《协议书》约定,“如到期张某未付清全部款项,曹某有权选择依本协议索要相关款项或者继续行使余款的相应股权”。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已发生重大改变,一方面由出让时的四个自然人股东变更为现有的两个;另一方面,注册资金也由股权转让时的1800万元变更为现有的5000万元,且均经过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

(三)、因股权转让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由张某向曹某偿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曹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判令张某返还价值10260万元的22.22%万隆钢铁公司股权,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法定理由,判断股转让合同目的能不能达到,要从变更登记、款项支付以及公司移交等方面综合判定。
本案中的约定“如到期张某未付清全部款项,曹某有权选择依本协议索要相关款项或者继续行使余款的相应股权”,本身是为了保护转让方按时获得股权转让款,笔者在起草转让协议时,会这样约定“如果相应的款项未能支付,超过一定期限,转让方可以以0元价格回购相应股权份额,受让方配合变更登记”,并提前做好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减少纠纷。

张特律师

公司证券

白昼之光,岂知夜色之深。——育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