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重整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模式与发展 一、概述 公司预重整,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具体地讲,是公司在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整方案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重整程序宣告结束。 很多预重整中,因各方当事人在企业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已经就企业经营和债务清理等问题形成了处理方案,随后的司法程序中法院主要是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这好比为债务人企业在进入法院前事先包裹好了一个重整程序,所以美国法律下预重整被形象地称作预先包裹式重整。 二、预重整与庭外重组区别 庭外重组是一种企业自救的方式,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面进行协商,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债权债务关系等事项进行调整,达到使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一种自发的重整行为。但由于重组方案不会经过法院批准确认,因此缺乏强制力,实施起来完全依靠协商各方的自觉。 预重整程序确定的预重整方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会经过法院批准,成为正式的重整方案,对全体债权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法律规定 1、2013年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建立破产案件预登记制度,对预重整的适用情形、期限、效力及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作出探索性的规定; 2、2015年深圳中院出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允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协商准备重整方案,体现对预重整制度的积极态度; 3、2019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 四、预重整模式 按照程序发起时点划分,预重整主要可分为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及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预重整。 其中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主要指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在庭外就债务问题自行协商,初步达成重组方案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这种类型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均有不少实践,我国采取此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中国二重集团破产重整案、ST新都重整案、ST盛润重整案等。 而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预重整,则主要是指重整案件审理法院,在破产申请提起后、裁定受理前,委派管理人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或可能性进行预先调查,再决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我国现有预重整案例多采用此种操作模式,典型案例包括深圳福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深金田重整案等。 其中我国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主要是温州模式为代表,而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预重整则以深圳模式为典型。 五、展望 随着各地法院对预重整制度进一步的探索研究,预重整制度将在越来越多危困企业得到适用,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 文章来源:“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