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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长|三国时期的合同书——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田家莂”

 伯乐书香小屋 2020-10-24

三国时期的合同书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田家莂”

■陈松长

  合同是现代商贸活动中最常见的契约形式之一,现在的合同大都是一式两份以上,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一旦双方确认签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种契约合同,其实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例如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就有以券书的形式确定租赁双方和官府之间责权关系的法律规定,但遗憾的是尚没发现这类合同类券书的具体实物,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出土,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三国时期简牍类合同的特殊式样。

  1996年出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一批称之为“吏民田家莂(bié)”的大木简,数量多达2141枚。这批简还是在垃圾场的渣土堆中清理出来的,因为在基建施工的晚上,铲土车已将那口藏有简牍的古井破坏,其中很多简牍都连同淤泥一起作为垃圾运到了长沙市郊外的垃圾场,多亏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人员的细心和敬业,在清早就发现了施工现场有简牍遗迹,后经过整整12天的持续工作,终于从垃圾场中抢救回收简牍80多袋,其中主要就是这批“吏民田家莂”大木简。

  这批木牍之所以称之为大木简,是因为它的形制比较特殊,木简长有49.8—56cm,宽2.6—5.5cm,厚0.5—1.6cm,且保存状况良好,与一般的木简相比,不仅尺寸大,而且简材厚,是名副其实的大木简。之所以称之为“莂”,是简文中就有“破莂保据”的记载。《释文·释书契》:“莂,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这批简牍中多在简的上端画有墨线,这就是大写的“同”字从中破开后所留下的痕迹。

  这批大木简的内容大都是田地租赁的合同,我们且选一块释文如下:

  绪中丘男子区伯,佃四町,凡卌(xì)亩,皆二年常限。其卅(sà)八亩旱不收,亩收布六十六分。定收二亩,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二斛四斗,四年十二月九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一丈六尺八寸八分,四年十二月九日付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八百六钱,四年十二月九日付库吏潘有毕。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

  “绪中”是丘名。丘是三国时期长沙地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名。“二年常限”是二年常限田的省称,是指按二年一垦的标准收取税米、布钱的田。

  简文的内容是绪中丘的一位叫区伯的男子租佃四处田地共四十亩,都是二年常限田,其中有三十八亩因干旱不会有多少收成,但每亩也要收布六十六分。剩下的两亩约定收税米二斛四斗,税布二尺。其米要在嘉禾四年十二月九日交仓吏李金,其布、钱在同日交库吏潘有。次年的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一起进行核对。

  初看简文内容,这好像是一份查验租税的文书,但其简端的墨线又告诉我们,这是一份标准的简牍合同,简文中的时间和内容都应该是在合同中预先拟好的。从单枚木简看,简端的墨线好像是几条横线而已(其实图中第三、四枚简上的横线已是很明显的“同”字局部),但如果将两枚木简上的墨线合起来,就是一个“同”字,只是有点线条化而已。从这类简牍的制作过程来看,原本应是在一块大木方的顶端画上一个“同”字,然后在下面分别抄写两份同样的租佃内容后再从中剖开,一份留官府备查,一份给佃户保存,到上交租税时验对合同用的。

  这批大木简上的字体都是比较成熟的楷书,其书写虽并不是很规范,但楷书的意味已经很明显,如“丘”字、“六十”等字的横画及“吏”字、“张”字的捺画和构形等,都是典型的楷书笔法。不止如此,还出现了快写的行书笔法,如从左数第三枚中部的“熟田亩收钱八十”等字就是较有特色的行楷笔法,其中“亩”字的左重右轻、“收”字的左紧右松、“钱”字右边的简笔连写等都是行楷的自然展示。

  此外,由于合同类文书的形式制约,这批简牍的文字排列上也有其独特的形式,都是在其简端用很粗的墨线大写一个“同”字后,首先居中书写当事人的丘里、人名和所租田亩数,然后分三行或四行具体注明所要交付的钱、布、米的数量,再其下注明这些租税数量在什么时候交付哪些官曹等。当然,这也不是固定的格式,也有一行写到底的,如图左起第二枚,也有作两行书写的,如图右起第一枚等,这些不同的书写格式,其实也是简牍书写的不同形态,对于简牍书法创作的布局安排,也多少有其可供借鉴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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