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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标准应为化解“宝万之争”的命门

 商坛论衡 2020-10-25

        公众微信号zhq540605    

万科复牌之际,围绕着万科进行的各种宫斗明面上波澜不惊,暗地里是暗潮涌动。  各种力量合纵连横乱如麻。尽管有彼此握手言和的迹象,但万科要想避免出尔反尔之嫌,就应当在自己行为的正当标准上显示出一贯性。在更高的层面上看,正当性标准应成为化解“宝万之争”背后诡谲的命门。

                       用正当性标准厘清“内斗”纠结

20151月宝能买入万科股票,到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在A股市场上原属正常;但是在万科“不欢迎”的高调反应使得这件事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之后,无论是继续博弈还是轻轻放下,都有必要向公众厘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因为这已经超出两家公司、两个人物之间的斗争。即使宝能将手上股票的浮盈150亿元变现赚钱走人,王石及其团队继续经营万科,那也会使后来追进的公募基金和小散户成为牺牲品,有失公正。

换句话说,“宝万之争”背后利益角逐的孰是孰非使得正当性标准凸显。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万科对宝能说“不”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宝能的“信用”达不到要求:“什么时候你(宝能)的信用赶上万科了,什么时候我就欢迎你做大股东。”然而,如果以万科的信用程度为标准要求别人,而且是否符合标准由万科认定,对宝能则不够公平。以此为由认定宝能是在进行“敌意收购”,那就是在进行道德谴责,难以让人信服。从监管部门的表态看,宝能对万科股权的增持并没有违反有关法规。实际上,万科多少有些情绪性的表达是想告诉我们,宝能所表现出来的资本强势涉嫌不正当!这就在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之外,提出了一个正当性标准问题。另一方面,万科对宝能的阻击手段是否正当,同样需要予以交代。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正当性标准,是以道德与法律为依托,又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行为准则;是在道德规范管不着,而形式上与法规并无抵牾的情况下,怎样以不损害相关主体合法利益为前提,去争取正当经营效益的职业要求。这颇类似于万科近年倡导的“大道当然”的理念,在社会丧失痛感的地方坚守疼痛,在法律屡屡失守的地方修复公平。这种情况的出现绝非偶然,孟子早就告诉我们:“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那意思是说,空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实际事务,只谈法规难以使法规自动产生效用。在“德治于未然”与“法治于已然”之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怎样在“未然”、“已然”之间的“正然”中发挥作用,这就是坚持正当性标准所要完成的任务。

企业之间相关主体之间发生利益纷争时,正当性标准的凸显相对于在政治思维中习惯于宏大叙事、政治责难而言,是一种进步。按照阶级斗争的模式,在市场竞争中以我划线,非友即敌,不符合利益多元化的现实;倡导正当性标准有助于求同存异。然而这又不能放弃原则,在微观中就事论事,进行正当性取舍非常必要,否则就容易出尔反尔,没有了是非界限。在质疑宝能“敌意收购”之后不久,王石在拜访瑞士信贷的演讲中表示:“我是很尊重潮汕帮的,特区帮、深圳帮大家都是为深圳做建设的,宝能、华润、万科都是深圳帮,都是一家人,不应该内斗。”在这里,问题不应当取决于是否属于这个帮那个帮,也不是单纯追求利益的交集,而是要弘扬“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的正能量。

                       市场规则当与正当标准同行

既然“宝万之争”中的双方都表示自己尊重规则,那么在同一种规则之下为何会有如此吸人眼球的控制权之争?如果说建立在对市场规律正确认识基础之上的市场规则应当力求其科学性,那么这同时就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中立”特征:正如科学可以被用于争取和平也可以被用之于挑起战争一样,市场规则同样既可以被正当的经营行为利用也可以被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所利用。这至少可以告诉我们,市场规则当与正当标准同行。

在监管方面,除了遵循市场规则还应关注正当性标准。针对宝能系杠杆收购万科股权一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去年1218日表示,市场主体之间收购、被收购的行为属于市场化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会干涉。把决定权交给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错,正如宝能发出的声明那样,“请相信市场的力量”。然而如果认为只要合规合法,没有什么是可以用道德来评判的,那也过于极端。正如王石所说,“无论如何,资本之外还有信用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这场较量才是开始”。剔除其情绪化表达的成分,可以看出,正当标准与市场规则一样,在利益角逐中都不可或缺。事实上,监管部门已经要求宝能系将银行的授信及用信情况上报,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在资本运作方面,除了在策划方案上力求科学还应当体现出“义兵”之举。古人所谓义兵之“义”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当性标准,需要循名责实。在特定的收购意向下,有钱也不能任性,应当师出有名。在资本即将涉足一个企业,至少应当和相关利益主体取得和保持价值观上的认同。在保监会去年78日发文鼓励保险公司增持蓝筹股之际,宝能系的前海人寿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择机买入万科股票,其持有6.66%的万科股票完全符合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然而,这不能取代彼此之间的沟通。宝能“霸王硬上弓”,万科在“没有看到对话的诚意,只看到一步步逼近的城下之盟”的情况下,做出“不欢迎”的表述完全可以理解。宝能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确实令人遗憾。

然而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也不能以单方面的善恶判断否定市场规则的客观作用。股票上市流通本来就是为了便于交易,在先的实际控制人既然推动企业上市,就理应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准备。不能即想享有上市的好处,又不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况且,职业经理人无论过去怎样成功,都不能从此自封为天然正确的代表。至于说宝能通过正规途径举牌成为第一大股东而“没有资格”,显然属于“精神贵族”的一面之词。市场交易主体天生平等,所谓“野蛮人”之说,多少有阿Q精神的阴影存在,不足为凭。假如宝能系真像万科及其王石所指责的那样,此次收购涉及利用高杠杆、大举借债,且相对隐蔽,那也只能说是万科方面的大意失荆州,据此进行道德绑架、舆论宣判,往往适得其反。

                       回归“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尽管监管部门对“宝万之争”的超然态度有微妙变化,但为宝能此次举牌万科服务的某机构人披露:如果出问题,只可能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的认定,以及保监会对保险资金使用比例的降低。如果此言不虚,那么万科对“菜贩”姚振华的指责,其合理的解释就是暗指其具有资本原罪。即便如此,正当性标准本身难以溯及既往;当务之急,是向“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的古训回归。

首先,坚持正当性标准主要是体现一种自律精神,而不能信手拿来作为自封的标签。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当,应当以社会民族公众的利益为标准来衡量,不能以自己的权益有所减损来认定。当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管理者需要有行为正当的自信,但不能自封,否则就可能在自我感觉良好时将正当性作为以势压人的帽子。有不少民营企业家力挺王石:辛辛苦苦做企业几十年,到头来不过都是资本的打工者,甚至可能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困局,养的孩子跟了资方的姓氏。这不能作为王石与资方博弈天然正当的理由,如果说王石对万科确属无私奉献,那也只能说明过去;在利益格局的调整面前,每个人都需要接受新的历史选择。个人进退“不废江河万古流”,自立自律自赎自省精神的传承才是根本。

其次,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的经营行为是否正当,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标准加以认定;仅仅进行口水战难以排解利益纷争。具体层面的价值观有冲突,或者企业文化有不同,不能作为对方人格有不正当的缺陷的证据。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在持有万科股份较多的股东中,华润、安邦保险等颇具很强市场影响力;相比之下,宝能似乎“不入流”。在万科看来,控股权可以转让,但必须是具有与万科那样背景的,尤其央企才行。然而,万科的股权一直很分散,此前最大的股东华润仅仅持有15%的万科股权,管理层的股权更是连1%都不到。如果确有敌意收购的存在,即使没有宝能,还会有其它的什么“能”出现。要想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加以预防,比如为王石等做出特殊的股权安排等等。

再次,正当性标准虽然与成王败寇无关,但应当通过实践来证明。应当指出,坚持正当性标准也是对违法乱纪行为的一种预防;然而万科对宝能“敌意收购”的指责,仅仅是因为其可能利用了高杠杆,是把假设当做现实。其实,真正需引起重视的,是宝能收购以后会采取怎样的方式和手段发展企业。另外,正当性标准含有积极进取的要求,宝能试图通过市场途径问鼎万科,进而拓展自己的事业,并非一定要毁掉万科。如果说管理团队跟股东之间可能会产生重大分歧,王石等职业经理人的去留将成为一个未知数,那么在这个胜负难料的时刻,正确的做法是确保正当性标准的落地;在发现对方确有违反正当性标准的证据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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