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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门家规

 河湖闲人 2020-10-27

第一条  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 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

第二条  时祭之外,不得妄祀徼福。凡遇忌辰,孝子当用素衣致祭。不作佛事, 象钱寓马亦并绝之。是日不得饮酒、食肉、听乐,夜则出宿于外。

第三条  祠堂所以报本,宗子当严洒扫扃钥之事,所有祭器服不许他用。祭器服, 如深衣、席褥、盘盏、碗碟、椅桌、盥盆之类。

第四条  祭祀务在孝敬,以尽报本之诚。其或行礼不恭,离席自便,与夫跛倚、 欠伸、哕噫、嚏咳,一切失容之事,督过议罚。督过不言,众则罚之。

第五条  拨常稔之田一百五十亩,世远逐增,别蓄其租,专充祭祀之费。其田券 印“义门郑氏祭田”六字,字号步亩亦当勒石祠堂之左,俾子孙永远保守。有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第六条  子孙入祠堂者,当正衣冠,即如祖考在上,不得嬉笑、对语、疾步。晨 昏皆当致恭而退。

第七条  宗子上奉祖考,下壹宗族。家长当竭力教养,若其不肖,当遵横渠张子 之说,择次贤者易之。

第八条  诸处茔冢,岁节及寒食、十月朔,子孙须亲展省,妇人不与。近茔竹树 不许剪拜,各处庵宇更当葺治。至于作冢制度,已有《家礼》可法,不必过奢。

第九条  坟茔年远,其有平塌浅露者,宗子当择洁土益之,更立石深刻 名氏,勿致湮灭难考。

第十条  四月一日,系初迁之祖遂阳府君降生之朝,宗子当奉神主于有序堂,集 家众行一献礼,复击鼓一十五声,令子弟一人朗诵谱图一过,曰明谱会。圆揖而退。

第十一条  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二十四 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侈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耽曲蘖以乱厥性。有一于此,既殒尔德,复隳尔胤。眷兹祖训,实系废兴。言之再三,尔宜深戒。听,听,听。”众皆一揖,分东西行而坐。复令子弟敬诵孝悌故实一过,会揖而退。

第十二条  每旦,击钟二十四声,家众俱兴。四声咸盥漱,八声入有序堂。家长 中坐,男女分坐左右,令未冠子弟朗诵男女训戒之辞。《男训》云:“人家盛衰,皆系乎积善与积恶而已。何谓积善?居家则孝悌,处事则仁恕,凡所以济人者皆是也;何谓积恶?恃已之势以自强,克人之财以自富,凡所以欺心者皆是也。是故能爱子孙者遗之善,不爱子孙者遗之恶。《传》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天理昭然,各宜深省。”《女训》云:“家之和与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也;何谓不贤?淫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也。天道甚近,福善祸淫,为妇人者不可不畏。”诵毕,男女起,向家长一揖,复分左右行,会揖而退。九声,男会膳於同心堂,女会膳於安贞堂。三时并同。其不至者,家长规之。 

第十三条  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 其下有事,亦须咨禀而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与。 

第十四条  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举家随而谏之。然必 起敬起孝,毋妨和气。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 

第十五条  为家长者当以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 教之之意。临事之际,毋察察而明,毋昧昧而昏,须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可也。 

第十六条  家中产业文券,既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仍书字号。置立《砧 基簿》,书告官印押,续置当如此法。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第十七条  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 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有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第十八条  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 之。但长一年者,受三十拜;又不悛,则会众痛箠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三年能改者复之 

第十九条  凡遇凶荒事故,或有阙支,家长预为区划,不使匮乏。 

第二十条  朔望二日,家长检点一应大小之务。有不笃行者议罚;诸簿籍过日不 结算及失时不具呈者,亦量情议罚。 

第二十一条  内外屋宇、大小修造工役,家长常加检点。委人用工,毋致损坏。 

第二十二条  每岁掌事子弟交代,先须谒祠堂,书祝致告,次拜家长,然后领事。 

第二十三条  设典事二人,以助家长行事。必选刚正公明、材堪治家、为众人之 表率者为之,并不论长幼、不限年月。凡一家大小之务,无不预焉。每夜须了诸事,方许就寝。违者,家长议罚。 

第二十四条  每夜会聚之际,典事对众商榷,何日可行某事,书之于籍。上半月 所书,下半月行之;下半月所书,次上半月行之,庶无迂滞之患。事当即行者弗拘。 

第二十五条  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四十以上方可,然必二 年一轮。有善公言之,有不善亦公言之。如或知而不言,与言而非实,众告祠堂,鸣鼓声罪,而易置之。 

第二十六条  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先拜尊长四拜,次受卑幼 四拜,然后鸣鼓,细说家规,使肃听之。 

第二十七条  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所以为齐家之则,而家之盛衰系焉,不可顾 忌不言。在上者,必当犯颜直谏,谏若不从,悦则复谏;在下者则教以人伦大义,不从则责,又不从则挞。 

第二十八条  立《劝惩簿》,令监视掌之,月书功过,以为善善恶恶之戒。有沮之 者,以不孝论。 

第二十九条  造二牌,一刻“劝”字,一刻“惩”字,下空一截,用纸写贴。何人有功, 何人有过,既上《劝惩簿》,更上牌中,挂会揖处,三日方收,以示赏罚。 

第三十条  设主记一人,以会货泉谷粟出纳之数。凡谷匣收满,主记封记,不许擅开,违者量轻重议罚。如遇开支,主记不亲视,罚亦如之。钥匙皆主记收,遇开支则渐次付之,支讫,复还主记。 

第三十一条  选老成有知虑者通掌门户之事。输纳赋租,皆禀家长而行。至于山 林陂池防范之务,与夫增拓田业之勤,计会财息之任,亦并属之。 

第三十二条  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凡子弟,当随掌门户 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若年过七十者,当自保绥,不宜轻出。 

第三十三条  增拓产业,长上必须与掌门户者详其物与价等,然后行之。或掌门 户者他出,必俟其归,方可交易。然又预使子弟亲去看视肥瘠②及见在文凭无差,切不可鲁莽,以为子孙之害。 

第三十四条  凡置产业,即时书于《受产簿》中,不许过于次日,仍用招人佃种。 其或失时不行,家长朔望检点议罚。 

第三十五条  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 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 

第三十六条  每年之中,命二人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钱粟之类;又命二人掌管旧 事,所掌冠婚丧祭及饮食之类。然皆以六月而代,务使劳逸适均。 

第三十七条  新旧管轮当,须视为切已之事。计会经理,自二十五岁至六十岁止。 过此血气既衰,当优遇之,毋任以事。 

第三十八条  新旧管皆置《日簿》,每日计其所入几何,所出几何,总结于后,十 日一呈监视。果无私滥,则监视书其下,曰:“体验无私”。后若显露,先责监视,次及新旧管。 

第三十九条  新管置一《总租簿》,明写一年逐色谷若干石,总计若干石,又新置 田若干石。此是一定之额,却于当年十二月望日,以所收者与前谷总较之,便知实欠多少,以凭催索。后索到者,别书于《畸零簿》,至交代时,却入《总租簿》内通算。 

第四十条  新管所收谷麦,每匣收讫,即结总数报于主记。置《租赋簿》,令其亲 书“某号匣系某人于某年月日收何等谷麦若干石”。量出之时,亦须置簿,书写“某匣舂磨自某日支起至某日用毕”,以凭稽考。 

第四十一条  新管所管谷麦,必当十分用心,及时收晒,免致蒸烂;收支明白, 不至亏折;关防勤谨,不至透失。赏则及之,若有前弊,罚本年衣资绵线不给。如遇称收繁冗,则拨子弟分收之。 

第四十二条  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诸家长。 至交代时通结大数,书于《总租簿》,云“收到佃家钱货若干,总记租谷若干”。如以禽畜之类准折者,则付与旧管,支钱入帐,不可与杂色钱同收。 

第四十三条  田地有荒芜者,新管逐年招佃。或遇坍江冲决,亦即书簿,以俟开 垦。开垦既毕,复入原簿,免致失於照管。 

第四十四条  田租既有定额,子孙不得别增数目。所有逋租亦不可起息,以重困 里党之人。但务及时勤索,以免亏折。 

第四十五条  佃家劳苦不可备陈,试与会计之,所获何尝补其所费。新管当矜怜 痛悯,不可纵意过求,设使尔欲既遂,他人谓何。否则贻怒造物②,家道弗延。除正租外,所有佃麦、佃鸡之类,断不可取。 

第四十六条  邻族分岁之饮,旧管于冬至后排日为之。 

第四十七条  男女六十者,礼宜异膳。旧管尽心奉养,务在合宜。违者罚之。 

第四十八条  新管簿书不分明者,不许交代。一应催督钱谷,须是先时逐项详注 已未收索之数,于交代日分明条说,并承帐人交付。虽累更新管,要如出于一手,庶不使人欺隐。旧管簿书不分明者,亦不许交代。 

第四十九条  所用监视及新旧管,其有才干优长、不可遽代者,听众人举留。 

第五十条  设羞服长一人,专掌男女衣资事。宜先措置,夏衣之给,须在四月; 冬衣之给,须在九月。不得临时猝办,如或过时不给,家长罚之。初生男女,周岁则给。 

第五十一条  男子衣资,一年一给;十岁以上者半其给,给以布;十六岁以上者 全其给,兼以帛;四十岁以上者优其给,给以帛。仍皆给裁制之费。若年至二十者,当给礼衣一袭。巾履则一年一更。 

第五十二条  妇人衣资,照依前数,两年一给之。女子及笄者,给银首饰一副。 

第五十三条  每岁羞服长除给男女衣资外,更于四时祭后一日,表散诸妇履材及 油泽、脂粉、针花之属。 

第五十四条  各房染段,羞服长斟酌为之,仍置簿书之,毋使多寡不均。   

第五十五条 子孙须令饱暖,方能保全义气。当令廉谨有为者以掌羞服之事,务要合宜,而无不足之叹。 

第五十六条  设掌膳二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务要及时烹爨,不许干预旧管杂 役,亦须一年一轮。 

第五十七条  择廉谨子弟二人,收掌钱货。所出所入,皆明白附簿。或有折陷者, 勒其本房衣资首饰补还公堂。 

第五十八条  择廉干子弟二人,以掌营运之事。岁终会算,统计其数,呈于家长。 监视严加关防,察其私滥。 

第五十九条 子孙以理财为务者,若沉迷酒色、妄肆费用以致亏陷,家长覆实罪 之,与私置私积者同。 

第六十条  委人启肆,皆公堂给本与之,一年一度,新管为之结算,其子钱纳诸 公堂。 

第六十一条  畜牧树艺,当令一人专掌之。须置簿书写数目,以凭稽考。然须常 加点检,务要增益。如或失时不办,本人本年衣资不给。 

第六十二条  设知宾二人,接奉谈论、提督茶汤、点视床帐被褥,务要合宜。 

第六十三条  亲宾往来,掌宾客者禀于家长,当以诚意延款,务合其宜。虽至亲, 亦宜宿于外馆。 

第六十四条  亲朋会聚若至十人,旧管不许于夜中设宴。时有小酌,亦不许至一 更,昼则不拘。 

第六十五条  亲姻馈送,一年一度,非常吊庆则不拘。此切不可过奢,又不可视 贫而加薄,视富而加厚。 

第六十六条  子弟未冠者,学业未成,不听食肉,古有是法。非惟有资于勤苦, 抑欲其识齑盐之味。 

第六十七条  子弟未冠者不许以字行,不许以第称,庶几合于古人责成之意。 

第六十八条  子弟年十六以上,许行冠礼,须能暗记四书五经正文,讲说大义方 可行之。否则,直至二十一岁。弟若先能,则先冠,以愧之。 

第六十九条  子弟当冠,须延有德之宾,庶可责以成人之道。其仪式尽遵《文公 家礼》。 

第七十条  子弟已冠而习学者,每月十日一轮,挑背已记之书,及谱图、家范之 类。初次不通,去巾一日;再次不通,则倍之;三次不通,则分紒如未冠时,通则复之。 

第七十一条  女子年及笄,母为选宾行礼,制辞字之。 

第七十二条  婚姻乃人道之本。亲迎醮啐奠雁授绥之礼,人多违之。今一去时俗 之习,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 

第七十三条  婚嫁必须择温良有家法者,不可慕富贵以亏择配之义。其豪强、逆 乱、世有恶疾者,毋得与议。 

第七十四条  立嘉礼庄一所,拨田一千五百亩,世远逐增,别储其租,令廉干子 弟掌之,专充婚嫁诸费。男女各以谷一百五十石为则。 

第七十五条  娶媳须以嗣亲为重,不得享宾,不得用乐,违者罚之。入门四日, 婿妇同往妇家,行谒见之礼。 

第七十六条  娶妇三日,妇则见于祠堂,男则拜于中堂,行受家规之礼。先拜四 拜,家长以家规授之,嘱其谨守勿失;复四拜而去。又以房匾授之,使其揭于房闼之外,以为出入观省,会茶而退。 

第七十七条  子孙当娶时,须用同身寸制深衣一袭,巾履各一事,仍令自藏,以 备行礼之用。 

第七十八条  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责之。若年四 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 

第七十九条  女子议亲,须谋于众,其或父母于幼年妄自许人者,公堂不与妆奁。 

第八十条  女适人者,若有外孙弥月之礼,惟首生者与之,余并不许,但令人以 食味慰问之。 

第八十一条  甥婿初归,除公堂依礼与之,不得别有私与.诸亲并同。 

第八十二条  姻家初见,当以币帛为贽,不用银斝。他有馈者,此亦不受。 

第八十三条 丧礼久废,多惑于释老之说,今皆绝之。其仪式遵《文公家礼》。 

第八十四条 子孙临丧,当务尽礼,不得惑于阴阳非礼拘忌,以乖大义。 

第八十五条 丧事不得用乐。服未阕者不得饮酒食肉,违者不孝。 

第八十六条 子孙器识可以出仕者,颇资勉之。既仕,须奉公勤政,毋踏贪黩, 以忝家法。任满交代,不可过于留恋;亦不宜恃贵自尊,以骄宗族。仍用一遵家范,违者以不孝论。 

第八十七条  子孙倘有出仕者,当蚤夜切切以报国为务。怃恤下民,实如慈母之 保赤子;有申理者,哀矜恳恻,务得其情,毋行苛虐。又不可一毫妄取于民。若在任衣食不能给者,公堂资而勉之;其或廪禄有余,亦当纳之公堂,不可私于妻孥,竞为华丽之饰,以起不平之心。违者天实临之。 

第八十八条  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 入祠堂。如被诬指者则不拘此。 

第八十九条  宗人实共一气所生,彼病则吾病,彼辱则吾辱,理势然也。子孙当 委曲庇覆,勿使失所,切不可恃势凌轹以忝厥其祖。更于缺食之际,揆其贫者,月给谷六斗,直至秋成住给。其不能婚嫁者,助之。 

第九十条  为人之道,舍教其何以先?当营义方一区,以教宗族之子弟,免其束 修。 

第九十一条  宗族无所归者,量拨房屋以居之。更劝勿用火葬,无地者听埋义冢 之中。 

第九十二条  立义冢一所。乡邻死亡委无子孙者,与给槥椟埋之;其鳏寡孤独果无自存者,时赒给之。 

第九十三条  宗人无子,实坠厥祀,当择亲近者为继立之,更少资之。 

第九十四条 宗人若寒,深当悯恻。其果无衾与絮者,子孙当量力而资助之。 

第九十五条 祖父所建义祠,奉宗族之无后者。立春祭先祖毕,当令子孙设馔祭 之,更为修理,毋致隳坏。 

第九十六条  立春当行会族之礼,不问亲疏,户延一人,食品以三进为节。 

第九十七条  里党或有缺食,裁量出谷借之,后催元谷归还,勿收其息。其产子 之家,给助粥谷二斗五升。 

第九十八条  展药市一区,收贮药材。邻族疾病,其症彰彰可验,如疟痢痛疖之 类,施药与之。更须诊察寒热虚实,不可慢易。此外不可妄与,恐致误人。 

第九十九条  桥圮路淖,子孙倘有余资,当助修治,以便行客。或遇隆暑,又当于通衢设汤茗一二处,以济渴者。自六月朔至八月朔止。 

第一百条  里党之痒疴疾痛,吾子孙当深念之。彼不自给,况望其馈遗我乎?但有一毫相赠,亦不可受,违者必受天殃。 

第一百零一条  拯救宗族里党一应等务,令监视置《推仁簿》逐项书之,岁终于家长前会算。其或沽名失实及执吝不肯支者,天必绝之。此吾拳拳真切之言,不可不谨,不可不慎。 

第一百零二条  子孙须恂恂孝友,实有义家气象。见兄长,坐必起立,行必以序,应对必以名,毋以尔我,诸妇并同。 

第一百零三条  子孙之于尊长,咸以正称,不许假名易姓 

第一百零四条  兄弟相呼,各以其字冠于兄弟之上;伯叔之命侄亦然,侄子称伯叔,则以行称,继之以父;夫妻亦当以字行,诸妇娣姒相呼并同。 

第一百零五条  子侄虽年至六十者,亦不许与伯叔连坐,违者家长罚之,会膳不拘。 

第一百零六条  卑幼不得抵抗尊长,一日之长皆是。其有出言不逊、制行悖戾者,姑诲之。诲之不悛者,则重箠之。 

第一百零七条  子孙受长上诃责,不论是非,但当俯首默受,毋得分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子孙固当竭力以奉尊长,为尊长者亦不可挟此自尊。攘拳奋袂,忿言秽语,使人无所容身,甚非教养之道。若其有过,反复喻戒③之;甚不得已者,会众箠之,以示耻辱。 

第一百零九条  子孙黎明闻钟即起。监视置《夙兴簿》,令各人亲书其名,然后就所业。或有托故不书者,议罚。 

第一百十条  子孙饮食,幼者必后于长者。言语亦必有序伦,应对宾客,不得杂以俚谷方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子孙不得谑浪败度、免巾徒跣。凡诸举动,不宜掉臂跳足以陷轻儇。见宾客亦当肃行祗揖,不可参差错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子孙不得目观非礼之书,其涉戏谑淫亵之语者,即焚毁之,妖幻符咒之属并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子孙不得从事交结,以保助闾里为名而恣行已意,遂致轻冒刑宪,隳圮家业。故吾再三言之,切宜刻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子孙毋习吏胥,毋为僧道,毋狎屠竖,以坏乱心术。当时以“仁义”二字铭心镂骨,庶或有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广储书籍,以惠子孙,不许假人,以至散逸。仍识卷首云:“义门书籍,子孙是教;鬻及借人,兹为不孝。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迎礼法之士,庶几有所观感,有所兴起。其于问学,资益非小。若哤词幼学之流,当稍款之,复逊辞以谢绝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小儿五岁者,每朔望参祠讲书,及忌日奉祭,可令学礼。入小学者当预四时祭祀。每日早膳后,亦随众到书斋祗揖。须值祠堂者及斋长举明,否则罚之;其母不督,亦罚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子孙自八岁入小学,十二岁出就外傅,十六岁入大学,聘致明师训饬。必以孝悌忠信为主,期抵于道。若年至二十一岁,其业无所就者,令习治家理财。向学有进者弗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孙年十二,于正月朔则出就外傅。见灯不许入中门,入者箠之。 

第一百二十条 子孙为学,须以孝义切切为务。若一向偏滞词章,深所不取。此实守家第一事,不可不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子孙年未二十五者,除棉衣用绢帛外,余皆衣布。除寒冻用蜡履外,其余遇雨皆以麻履。从事三十里内并须徒步。初到亲姻家者不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子孙年未三十者,酒不许入唇;壮者虽许少饮,亦不宜沉酗杯酌,喧呶鼓舞,不顾尊长,违者箠之。若奉延宾客,唯务诚悫,不必强人以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子孙当以和待乡曲,宁我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先操忿人之心;若累相凌逼,进退不已者,当理直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秋成谷价廉平之际,籴五百石,别为储蓄;遇时缺食,依原价粜给乡邻之困乏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子孙不得惑于邪说,溺于淫祀,以邀福于鬼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子孙不得修造异端祠宇,妆塑土木形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子孙处事接物,当务诚朴,不可置纤巧之物,务以悦人,以长华丽之习。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子孙不得与人眩奇斗胜两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吾俭,吾何害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既称义门,进退皆务尽礼。不得引进倡优,讴词献妓,娱宾狎客,上累祖宗之嘉训,下教子孙以不善。甚非小失,违者家长箠之。 

第一百三十条  家业之成,难如升天,当以俭素是绳是准。唯酒器用银外,子孙不得别造,以败我家。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俗乐之设,诲淫长奢,切不可令子孙听,复习肆之,违者家长箠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棋枰、双陆、词曲、虫鸟之类,皆足以蛊心惑志,废事败家,子孙当一切弃绝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子孙不得畜养飞鹰猎犬,专事佚游,亦不行恣情取餍,以败家事。违者以不孝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吾家既以孝义表门,所习所行,无非积善之事。子孙皆当体此,不得妄肆威福,图胁人财,侵凌人产,以为祖宗积德之累,违者以不孝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子孙受人贽帛,皆纳之公堂,后与回礼。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子孙不得无故设席,以致滥支。唯酒食是议,君子不取。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子孙不得私造饮馔,以徇口腹之欲,违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产者、病者不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遇生朝,父母舅姑存者,酒果三行;亡者则致恭祠堂,终日追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寿辰既不设筵,所有袜履,亦不可受,徒蠹①女工,无益于事。

第一百四十条  家中燕饷,男女不得互相献酬,庶几有别。若家长、舅姑礼宜馈食者非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房用度杂物,公堂总买而均给之,不可私托邻族,越分竞买鲜巧之物,以起乖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家众有疾,当痛念之,延良医以救疗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居室既多,守夜当轮用已娶子弟,终夜鸣磬以达旦,仍鸣小磬,周行居室者四次。所过之处,随手启闭门扃,务在谨严,以防偷窃。有故不在家者,次轮当者续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  防虞之事,除守夜及就外傅者,别设一人,谨察风烛,扫拂灶尘。凡可以救灾之工具,常须增置,若篮油系索之属。更列水缸于房闼之外,冬月用草结盖,以护寒冻。复于空地造屋,安置薪炭。所有辟蚊蒿烬亦弃绝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旱暵之时,子弟不得吝惜陂塘之水,以妨灌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诸妇必须安祥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然无故不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诸妇媟言无耻及干预阃外事者,当罚拜以愧之。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诸妇初来,何可便责以吾家之礼?限半年,皆要通晓家规大意。或有不教者,罚其夫。初来之妇,一月之外,许用便服。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诸妇服饰,毋事华靡,但务雅洁。违则罚之。更不许其饮酒,年过五十者勿拘。 

第一百五十条  诸妇之家,贫富不同,所用器物,或有或无。家长量度给之,庶不致缺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诸妇主馈,十日一轮,年至六十者免之。新娶之妇,与假三月;三月之外,即当主馈。主馈之时,外则告于祠堂,内则会茶以闻于众。托故不至者,罚其夫。膳堂所有锁匙及器皿之类,主馈者次第交之。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诸妇工作,当聚一处,机杼纺织,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革其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不可使侧室为之,以乱尊卑。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岁畜蚕,主母分给蚕种与诸妇,使之在房畜饲。待成熟时,却就蚕屋上箔,须令子弟直宿,以防风烛。所得之茧,当聚一处抽缫。更预先抄写各房所畜多寡之数,照什一之法赏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诸妇每岁所治丝棉之类,羞服长同主母称量付诸妇,共成段匹。羞服长复著其铢两于簿,主母则催督而成之。诸妇能自织造者,羞服长先用什一之法赏之,然后给散于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诸妇每岁公堂于九月表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货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公堂不许侵使。或有故意制造不佳及不登数者,则准给本房。甚者住其衣资不给;病者不拘。有能依期而登数者,照什一之法赏之,其事并系羞服长主之。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诸妇育子,不得接受邻族鸡子彘胃之类,旧管日周给之。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诸妇育子,苟无大故,必亲乳之,不可置乳母,以饥人之子。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诸妇之于母家,二亲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其有庆吊势不可已者,但令人往。 

第一百六十条  诸妇亲姻颇多,除本房至亲与相见外,余并不许。可相见者亦须子弟引导,方入中门,见灯不许。违者会众罚其夫。主母不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妇人亲族有为僧道者,不许往来。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朔望后一日,令诸孙聚揖之时,直说古《列女传》,使诸妇听之。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世人生女,往往多致淹没。纵曰女子难嫁,荆钗布裙有何不可?诸妇违者议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违者重罚其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少母但可受自己子妇跪拜,其余子弟不过长揖。诸妇亦同。有违之者,监视议罚。死后忌日亦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男女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以谨其嫌。春冬则十日一浴,夏秋不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男女不亲授受,礼之常也。诸妇不得用刀镊工剃面。 

第一百六十八条  庄妇类多无识之人,最能翻斗是非。若非高明,鲜有不遭其聋瞽,切不可纵其来往。岁时展贺,亦不可令入房闼。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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