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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5个案例样本∶再审利益的判断标准

 刘锡春律师 2020-10-29
建议阅读时间 36 分钟 

观点摘要

现行法中未出现再审利益的概念,再审利益是诉的利益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实践中对于再审利益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而再审利益的判断关系当事人诉权保护、生效裁判权威维护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之间的利益平衡,应予审慎认定。

具有再审利益实体上的要件,是受到生效裁判不利益影响且通过再审可以改善申请人已为生效裁判确定的法益状态;程序上的要求是不存在程序阻却事由、不构成权利滥用。申请人仅针对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以及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申请再审的,不具有再审利益。一审裁判作出后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的,应当区别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再审利益。

涉及再审利益判断的具体情形,主要结合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例,集中反映在多个方面,文中亦就九个方面情形是否具有再审利益,逐一予以梳理分析。


01
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分析


表1:最高院民事判例再审利益认定统计表
再审利益认定结果及理由
案号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又申请再审的,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017最高法民申2471号(略写为17民申2471号,下同)、17民申2483号(2018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7民申4865号、17民申5204号、19民申648号、19民申1446号、19民申2256号
一审或二审上诉中未提出过某主张(如某笔款项已付、诉讼时效抗辩),申请再审中提出,不具有再审利益
18民申240号、18民申244号、19民申1446号、19民申2328号
原审判决未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不损害申请人利益,判决结果与申请人无关
15民申230号、18民申2392号、18民申5099号、19民申605号
收到开庭通知但拒绝参加二审庭审,放弃二审答辩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18民再419号
提起上诉但又撤回的,不具有再审利益
18民申244号
已通过另案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获得救济,足以维护申请人权利的,不具有再审利益
18民申3750号
一审判决后申请人未上诉且二审维持原判,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指令再审
19民申1024号
 
表2:最高院行政判例再审利益认定统计表
再审利益认定结果及理由
案号
出现新的事实,相关行政行为已不影响申请人权利,案件再审没有实际意义,缺乏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17行申3086号、17行申3090号、18行申3022号、18行申4927号、18行申5702号、18行申5300号
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未答辩,后依据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不具有再审利益
18行申7902号
 


02
论回溯:再审利益的理论构造


03
再审利益判断的九个具体问题




文 | 闫朋 江苏法院
来源 |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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