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事项类 |
1.定期报告 |
1.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 |
2.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六、七条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6.9/【深主板/中小板】6.11/【创业板】6.1.9/【科创板】6.1.9 |
3.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或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 |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2.5.14/【创业板】2.5.15 |
5.【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独立意见。 【创业板】在披露半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独立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6.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创业板: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四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三(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一 |
7.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四 |
8.【创业板】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相关披露内容应当合并为一个文件,内容包括董事会关于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9.【沪主板】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本所可能会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定期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四、 |
10.【科创板】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6.1.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3.8 |
11.【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提交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按照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一条 |
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重大差错估计 |
独立董事就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的,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3.5.3、6.8.5/【创业板】3.5.3、7.6.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3 |
3.利润分配 |
1.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发表明确意见。 3.上市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或者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独立董事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4.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出具明确独立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3)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4)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 (5)上市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六条、第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
4.承诺变更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己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时,对于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五 |
5.募集资金 |
1.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2.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3.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4.【深主板、中小板、沪主板、科创板】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5.【创业板】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6.【创业板】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投项目; 9.【沪主板、科创板】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10.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独董可豁免出具独立意见情况: 【深主板、中小板】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创业板】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科创板】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 【沪主板】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七、八、九、十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6.5.10、6.5.11、6.5.25、6.5.26/【创业板】6.3.5、6.3.6、6.3.12、6.3.1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5.3.3、5.3.5、5.3.6、5.3.8、5.3.9、5.3.10、5.4.2、5.4.5 |
6.股权激励 |
1.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2.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3.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4.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5.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三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四 《科创板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2020年修订)》二(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第十六章:股权激励》六 |
6.【创业板】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票归属条件成就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每次归属前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获得股份归属相关事宜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五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七条 |
7.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8.【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是否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七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九 |
7.员工持股 |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十 |
2.【沪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7.6.4、7.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