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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处案件中,看咨询费支出的纳税风险

 刘刘4615 2020-11-05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杨中英   人气:978  时间:2020-11-04

摘要: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

  案例

  某市税务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总计为400万元咨询费的普通发票数张,已经入账并记入管理费用的咨询费中。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400万元

  税务局询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咨询的是什么问题?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后经税务局检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0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技术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0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10%左右费用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

  0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0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

  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资金流向是否真实。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
 


大额咨询费的涉税风险


  案件始末: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

  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最终,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大额咨询费,几乎都是第一时间在脑海中亮红灯,核实下来十有八九是虚构业务。

  很多企业的大额咨询费支出,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怎么能判断咨询收取是否真实?至少应该有规范的业务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咨询项目要求等,另外应该提供咨询项目最终的成果资料。

  也有一些企业提供了咨询合同,但极其含糊其辞。我见过最大而全的一个咨询合同,总归一页纸,列了十二个咨询项目,对方公司不足10人,支付了1800多万的咨询费。这样的资料提供出来,好像是在侮辱检查人员的智商。

  由于咨询费支出日益受到了税企双方的关注,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我们应该对咨询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咨询业,是一种智力密集型的知识服务性产业,咨询的意义是指来自个体和组织外部的专业化技能,它以专门的知识、信息、经验为资源,针对不同的用户需求,提供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案或决策建议。

  比如,三大咨询公司MBB(麦肯锡、贝恩、波士顿)主要是做战略咨询的;埃森哲、IBM,主要是做企业信息系统咨询的。

  咨询公司是如何收费的?典型的咨询公司收费,是用“人天”来计算的。

  从网上看到了一个麦肯锡公司2017年一个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个典型的项目,通常包含:

  资深合伙人:1位,每个月来1天;

  合伙人:1-2位,每周来1天;

  副合伙人:1位,每周来1-2天;

  项目经理:1位,每天驻场

  顾问:3位,每天驻场
 


  这个典型项目一个月的咨询费是338万,这只是一个市场报价,未考虑实际成交打折因素。

  另外请注意,上述例子是麦肯锡2017年的报价,上述报价不是任何一个咨询公司都可以参考的价格。看其中每人天的单价,虽然说报价中的“每人天”不等于咨询人员的日工资,但咨询业是以人力资源为主,即使报价中包含其他费用,也不可能偏离过大,人员工资是主要构成。

  大家都知道,同样是打工,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年薪6000万,普通的工薪阶层,年薪6万,天壤之别不可比,所以企业提供的咨询费收费标准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市场水平。

  有了一个基本的数字概念后,一些异常的数字呼之欲出,当稽查人员看到一个790万的咨询费支出,肯定会去追查,而虚假业务是经不住检查的,最终只能是补税罚款的后果。建议企业做账的时候,可以尝试着换位思考一下,列支这么大额的一笔咨询费支出,自己相信吗?

  本文来源:海湘税语、知乎、晶晶亮的税月、亿企学会等,由上海税友财税整理发布


咨询费税前扣除管理如何摆脱三难?
 

  面对动辄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咨询费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该如何判断其合理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这是个现实难题,但不破解这个难题,会导致巨额税款流失。

  我国审计署近期公布的几个国有企业审计结果,引起笔者的深思:取自财政专项资金的咨询费,不仅涉及权钱交易、贪污腐败问题,而且涉及税收问题。咨询费是税务检查中经常遇到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但企业的扣除处理是否合乎税法规定,究竟该不该扣除,税务检查人员通常很难把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难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有些企业以咨询费名义进行的逃税行为就难以有效制止。

  从税收视角观察审计浮出的税收问题

  今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对几家国有企业的审计结果,笔者发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均与税收相关。

  据媒体报道,审计署在对某锰矿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向两家工贸公司支付了咨询费,分别为100万元和140万元。经过深入追查,审计署发现还有多家矿业公司与这两家工贸公司签订了类似合同:工贸公司帮助矿业公司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收取咨询费,咨询费金额为所获批财政专项资金的40%,财政专项资金获批后再支付。

  审计署审计结果证明,这两家工贸公司是帮助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掮客,其收取高额咨询费背后存在权钱交易问题,该问题直接导致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落马。

  据今年6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审计署在对邮储银行总行的审计中发现,有三家中介公司在帮助湖南高速等多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取得邮储银行数十亿元专项融资过程中,得到了上亿元的“融资顾问费”。审计人员判断,其中必然存在对邮储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输送。这直接导致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落马。

  作为税务稽查人员,笔者根据上述报道分析判断,锰矿公司和邮储银行总行支付的咨询费应该都有凭证,且都记了账,不然审计署不会查到其对谁支付了多少咨询费。既然有凭证,这两家企业也应该是将所支付的咨询费作为费用,在利润中进行了列支,在申报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从审计署审计情况来看,这种咨询费支出应属非法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但它怎么就被扣除了?为何没有被税务机关及时制止?其实,咨询费这个税前扣除项目,是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稽查难点一:咨询费是否合理难以判断

  有关税前扣除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税前扣除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的合理性非常关键,包括咨询费。

  然而现实中,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咨询费,非常难。原因是,咨询服务是脑力劳动,不像广告有实实在在的物品或音视频,咨询成果可能就是一页纸。其价值却难以衡量,不像货物通常有个公允价值。一个点子可能一文不值,也可能救活一家企业。正如有人说过的“画一条线只值1美元,但知道在哪里画一条线值9999美元”。现在,为企业做上市咨询,收取几十万元人民币算少的。为企业做境外上市咨询,收取几百万元人民币只是起步价。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判断企业发生的巨额咨询费是否合理。若仅因为金额巨大就认为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难题。

  比如,笔者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向其境外母公司支付咨询费500万美元,并在纳税申报时作了税前扣除。合同很简单,只是约定由境外母公司为其做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等咨询服务。笔者提出企业每年都支付这么多咨询费不合理。企业中方人员笑问:“您说多少钱算合理?”外方人员补充了一句:“智慧无价。”笔者无言以对。

  从某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售付汇业务过程中了解的信息看,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向其境外公司支付高额咨询费,有时一项咨询就支付几十万美元,都作了税前扣除。至于这些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难以判断。

  根据有关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对境外提供的劳务及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内劳务的服务费是不予征税的(税法及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分析,境外公司之所以纷纷通过提供咨询服务的形式从境内公司收款,很可能就是钻这个政策的漏洞,借机转移利润,同时使其境内公司减轻税负。对此,税务机关无可奈何。

  境内关联企业之间也存在这种大额咨询服务交易行为,税务机关同样无法判断其是否合理。

  稽查难点二:咨询费是否真实难以判断

  咨询费列支,即使合理,也不一定真实。但如何判断其真实性,对税务人员来说也是难题。

  某地税务稽查人员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税前扣除了咨询费160万元。经查证实,该企业与某咨询公司签有合同,约定咨询公司为其提供市场调查服务。该企业提供了咨询公司出具的只有几页纸的调查报告,以及向对方支付咨询费的凭证。稽查人员在征管系统中查询某咨询公司的信息,发现其在登记两个月后已欠税走逃。稽查人员怀疑某咨询公司为开票公司,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购买发票行为。但双方合同、咨询成果、真实发票、支付凭证一应俱全,没有证据表明该咨询活动是虚构的。稽查人员只能默认其咨询费处理。

  目前,很多虚开发票都被冠以咨询费的名义。笔者从一些已破获的以虚开发票为主业的咨询公司案例中发现,现在虚开发票做得越来越真实,合同等凭据齐全,买票公司通常全额付款,造成资金流与业务相匹配的假象,然后开票公司再通过其他方式返还,只收取“税点”,可谓天衣无缝。

  显然,税务机关凭现有管理手段,很难判断企业支付咨询费的真实性。

  稽查难点三:咨询费是否合法难以判断

  即便能判定咨询费列支的合理性、真实性,还有一个问题不能避免,那就是判断咨询费列支的合法性。

  以前述审计署报告为例,某锰矿公司支付的240万元咨询费能否税前扣除?结合上述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来看,假设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据,能判定240万元咨询费列支合理、真实,允许其作税前扣除处理,依然有管理风险。

  根据审计署报告,这240万元咨询费支出属于违法支出。违法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虽然现行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其是行贿支出,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违背了合理性原则,因此不能税前扣除。但对此,税务机关不能事前判断,很难及时阻止。

  受职责限制,税务机关只能判断一项支出是否违反税法,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判断其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比如,一项广告支出是否违反广告法,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判定。对于咨询费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同样只能通过检查确认其是否合乎税法规定,而不能判断其是否违反刑法。若合乎税法规定,就允许企业作税前扣除。当一项税前扣除支出后被其他部门判定为违法时,税务机关才能要求相关企业纠正账务处理,补缴税款。

  作者:马泽方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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